- 一些法度包括
- 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亲戚,孤儿,贫民(古兰经4:8)
- 遗产的定制(古兰经4:11,12)
- 如果夫妻不睦,推公正人加以和解(古兰经4:35,128)
- 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古兰经2:180)
- 经商中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古兰经6:152)
- 有关借贷,买卖契约,商业契约的公平(古兰经2:282)
- 准许买卖(古兰经2:275)
- 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古兰经53:39)
- 淫妇和奸夫:各打一百鞭(古兰经24:2)
- 作假证告发贞洁的:打八十鞭(古兰经24:4)
- 远离饮酒,赌博(古兰经2:219;5:90)
- 偷盗的:割去他们俩的手(古兰经5:38)
- 以杀人者抵罪(古兰经2:178)
- 敌对神(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古兰经5:33)
- 城巿的居民的逆产都归神(真主),穆罕默德,至亲,孤儿,贫民和旅客,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古兰经59:7)
- 古兰经有关放债取利的教导
- 分四次[启示]
- 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神(真主)那里,不会增加(古兰经30:39)
- 神(真主)禁止犹太教徒享受原来准许他们享受的许多佳美食物,因为他们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古兰经4:160,161)
- 斯林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古兰经3:130)
- 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神(真主)禁止利息,褫夺利息,增加赈物;穆斯林当放弃余欠的利息;如果他们不遵从,那末,神(真主)和穆罕默德将对他们宣战;如果他们悔罪,那末,他们得收回他们的资本(古兰经2:275至279)
- 这些法度越来越严格,是因为前期在麦加穆罕默德没有权力管理穆斯林,不能立法,后期在麦地那,掌握权力控制整个社会(参考4)
- 放债不取利与现代银行制度不协调
- 古兰经在教法上不完整;后来的常规加以补充,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了一个人对神(真主),对邻舍和他自己所应做的一切事情(参考5)
- 按伊斯兰教规,亵渎神(真主)或毁谤穆罕默德,可以定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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