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和人权

在人权问题上,特别是妇女权利、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方面,伊斯兰世界存在广泛的分歧。观点范围从自由主义到最约束的保守主义各层次都有。虽然许多伊斯兰国家(沙特阿拉伯实际上成了唯一的例外)在1948年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后它们中的许多国家都改变了他们的立场。对于艾布阿拉义马杜迪(Abu’l A’la Mawdudi)来说,在载入世界人权宣言那样的妇女权利和保护与保持妇女贞操的需要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但是马杜迪对西方的反感往往导致他夸大其词地宣扬西方的不是,说西方到处可以看到堕落和淫荡的人,说西方许可强迫妇女干见不得人的事情,说在政府的默许下,与伊斯兰军队截然不同的西方军队采取强奸和掠夺的手段。他声称,除了伊斯兰教法(Sharia)之外没有哪个法律体系为妇女提供对性骚扰、性侵犯和强奸的保障。在伊斯兰教法下任何妇女在指证被强奸的时候都会面临巨大的障碍,而且因通奸而遭受乱石打死的风险也会让她不再去指证说自己被强奸,所以他的这个声称似乎是天方夜谭。

摩洛哥宗教学者理事会成员之一的穆罕默德那瑟里(Muhammed Naceri)说:

世界人权宣言是维护男人和女人的完全平等。对我们来说,女人在法律上跟男人是平等的,但她们和男人不一样,她们不允许像某种动物一样自由地在街上走来走去。”

但大概男人就可以。平等也就不过如此。

生活在西方的穆斯林妇女,尤其是年轻一点的女人,几乎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为什么应该把她们当作二等公民来对待。即使她们出于个人尊严和家庭荣誉的原因,很少有人可能被看见深夜了还在街上喝醉酒一样的闲荡,但她们希望能有像来自西方背景的姊妹那样的自由。然而,当到了找丈夫的年龄时,即使在西方第二代或第三代穆斯林女孩的选择权都会比她们的西方姊妹要少。许多女孩在家庭的压力下被迫嫁给陌生人,如果她们坚决要在婚姻上违背她们家庭的意愿的话,她们会发现她们自己可能会成为“荣誉”杀害的受害者。

关于世界人权宣言与伊斯兰之间的不相容性,伊斯兰当中有些不安,这种不安导致了在伊斯兰里许多人权条例的构想,而同时企图展现伊斯兰律法与人权的相容性。

安伊丽莎白迈耶(Ann Elizabeth Meyer)在她的著作《伊斯兰和人权:传统与政治Islam and Human Rights: Tradition and Politics》一书中,对1981年出炉的世界伊斯兰人权http://www.ntpi.org/html/uidhr.html宣言进行了讨论,并拿它的条例跟世界人权宣言的条例作比较。世界伊斯兰人权宣言发行了两个版本:阿拉伯文版和英文版。我们在英文版中被告知阿拉伯文版才是权威的标准版。明显的事实是阿拉伯语的版本实际上在几个方面都与英文版的不一样,阿拉伯语版本对于实质的东西在语气方面更加的保守。英文版绝对不可能接受为是阿拉伯文版合格的翻译版本。它给西方读者留下的印象就是英文版的措词被轻描淡写了。

在其他的文章中,我们拿存在于伊斯兰国家的妇女权利跟世界人权宣言保证下的妇女权利作对比;揭露在许多伊斯兰国家非穆斯林的权利是如何受到限制的;言论自由是如何被严重剥夺的,宗教和信仰自由是如何形同虚设的。

司法公正和司法平等的核心,是一个编成了法典的法律体系。例如在沙特阿拉伯,没有一部正式的书面定案的刑事法典,这事实上给当局界定什么是非法的留下了随意性。1996年,一个叙利亚侨民Abd al-Naqshabandi因为行巫术而被处以死刑,这种罪在沙特的法律里面是找不到依据的。(参见《政治伊斯兰的受害者Victims of Political Islam http://www.ntpi.org/html/nasrabuzaid.html》)

不但妇女和非穆斯林,而且穆斯林男人都应该受到一种现代的、公正的和平等的司法体系的保护,这种司法体系还要建立在国际公认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在尊重如载入世界人权宣言的这样的人权的基础上。

在政治伊斯兰之下人权遇到的最大障碍也许就是它对伊斯兰教法(Sharia)的强烈坚持。伊斯兰教法的许多方面跟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相抵触。在一个伊斯兰国家,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以有任何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的权利。压迫、恐吓、缺乏自由、极度深严的审查制度和公开处刑,这些都是许多伊斯兰社会里不可否认的生命事实。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政府有义务去保护的个人权利。但是政治伊斯兰反对不从属于它残忍的伊斯兰教法解释的任何个人自由的观念。

他们所谓的人权只不过是一堆犹太复国主义者用来摧毁所有真正宗教的腐败条例。”

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

如果我们想找到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那我们不要去联合国,我们要去到神圣的古兰经里

阿亚图拉霍门内(Ayatollah Moussave-Khomenehi)

当然即使在伊斯兰眼里,阿亚图拉霍梅尼的观点都是很极端的,但也许更加阴险的事情当算穆斯林护教者说伊斯兰和人权之间没有矛盾的声称,他们极力地想在伊斯兰律法之内来定义现代人权。这些声称并没有得逞。例如,安伊丽莎白迈耶也曾指出过,马杜迪所宣称的人权仔细分析起来可以看作是真主赐予的特权或者人类对真主的义务和责任。

许多伊斯兰主义者声称,世界人权宣言是企图把西方的标准和理想强加给那些跟他们不享有同样思想的其他人。但是虐待人权不能以文化相对论为借口。如果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应拥有生命权利、自由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那我们必须反对任何企图向别人否认那些权利的体制。把宗教、文化或传统当作是虐待人权的理由,那就等于是在歧视受虐待人群,等于是在发布受害者不配受到人道关怀的信息。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伊斯兰律法最令人憎恶的方面也许就是它那严酷残忍的惩罚制度。像最好色的窥淫狂那样,伊斯兰教法要窥探到隐私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如果有任何行为不符合它狭隘的“家庭”可接受的行为标准,那它就会最大程度地使用暴力手段来谴责这种行为。通奸,或者任何有一点不符合的举动,会遭致鞭打、断肢或乱石打死的惩罚。同性恋也是禁止的,会受到鞭打有时甚至死亡的惩罚。为增加处刑的残忍性,它们通常在众目睽睽下当众执行 - 作为其他人的一个警示。

后来试图展现伊斯兰人权框架跟国际所理解的人权之间-如果不是十分相容的话 -至少有些类似的协议就是1993年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呈交的伊斯兰人权开罗宣言。这个宣言给人留下的印象也是觉得被忽略的东西比它所包含的东西更重要。特别一点的地方是它对宗教和信仰自由不提供支持。我们再次引述安伊丽莎白迈耶的话:

伊斯兰的人权框架 是它们所处的政治背景的产物。它们的伊斯兰血统是可疑的,而且它们包含的原则并不代表严格的学术分析意义上的伊斯兰根源 相反,它们似乎主要出自于它们的保守派作者对西方社会自由模式的负面反应。

这篇文章是翻译自NO to Political Islam的在线文章Islam and Human Rights’
http://www.ntpi.org/html/humanrights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