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的民间事务制度

穆罕默德的民事律法是建立在古兰经的规定和教义之上的,就像犹太人的民事律法是以摩西五经为基础那样;然而因为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决断,尤其是他们的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阿布哈尼法、马里克、沙斐仪、伊本罕百勒1,他们主张的教法各有异同,所以如果要完全而详细地把其中的各种律法讲述清楚以满足这些题目所配得的好奇心和实用性,那需要很长的篇幅;因而在这里所能期望的最多就是这些主要制度的大概内容,不可能详细地逐一细说。我们现在就从结婚和离婚的相关律法说起吧。

规定一夫多妻制的法律

穆罕默德的这几大教法学派学者就一夫多妻在道德上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做过好几次的辩论2,而古兰经是允许一夫多妻的,这是人人皆知的事情,虽然很少人知道它所附带的限制条件。有几个饱学之士也落入庸俗的错误陷阱,认为穆罕默德授权他的追随者可以无上限地拥有妻子;有些人不懂装懂地说一个男人可以有许多的妻子3,还有人说可以有许多的情妇4,只要他供养得起:然而,按照古兰经的明确表述5,不管是妻子还是小妾,加起来没有人允许超过四个6*。如果有人甚至还对这个直白的妻子的数量理解起来有任何不便的话,作为一个忠告(这是中等和低等智商的人所普遍跟随的)7,再补充说明一下,这就是说他可以只娶一个妻子,或者如果他不满足于一个的话,他可以纳他的女奴为妾,但不要超过了限制的数量8,这是穆罕默德所允许的极限数量。我们不能针对这样一个如此明白的规定还去争辩而怂恿他的信徒过腐败的生活:其中有许多的信徒,尤其是有身份又有钱的男人,他们沉湎于罪恶的无节制的淫乱9,也不能针对在这方面和其他方面有特权的先知**,因为后人将会仿效。在制定上面提到的规定时,穆罕默德是受了犹太教教法的影响,犹太教教法的创始者们通过协商他们把妻子的数量限定为四个10,虽然他们的律法没有规定任何确切的数字11。

1 见 Sect. VIII.
2 ee ante, Sect. II, 72页
3 Nic. Cusanua, in Cribrat. Alcor, I. 2, c. 19. Olearius, in Itinerar. P. Greg. Tholosanus, in Synt. Juris, l. 9, C. 2, § 22. Septemcastrensis (De Morib. Turc. 4页) 说穆罕默德的教徒可以有十二个合法的妻子,不可超过十二个。Ricaut错误地辩称对他们的妻子数量上的限制不是他们宗教上的规训,而是出于策略性考虑而增添上去的条规。Pres. State of the Ottoman Empire, bk. iii. C. 21.
4 Marracc. in Prodr. ad Refut. Alcor., part iv. 52和71页. Prideaux, Life of Mahomet, 114页.
5 4:3.
6 Vide Gagnier, in Notis ad Abulfeda Vit. Moh., 150页. Reland, De Rel. Moh., 243页, &C and Selden, Ux. Hebr., l. I, C. 9.
* Muir(《穆罕默德生平》,卷3,303页)说 ,“如Sale所讲的那样,一个穆斯林可以拥有的女性奴(不包括四个妻子)的数量没有限制,女性奴指的是没有进行任何先行的结婚仪式而跟主人同居的人,而且这种同居关系持续多久并没有什么保证。”" E.M.W
**先知的“特权”的确大大地削弱了给他的信徒制定的这条明确规矩的力量,因为他藉此特权对于妻子和情妇数量的所有限制都可以置之不顾,除了情妇之外,他还拥有十个妻子,这就是他的榜样。记载在登山宝训中的耶稣的圣规,若祂有为自己要特权而免除在这些规定之外,若祂的行为榜样展现了一种更低的道德规范,不就失去它们在基督徒心目中的力量吗? E.M.W.
Chardin, Voy. de Perse, t. I, p. 166. Du Ryer, Sommaire de la Rel. des Turcs, mis a la tete de sa version de l'Alcor. Ricaut, ubi supra. Pufendorf, De Jure Nat. et Gent., 1.6, C. 1, § 18.
7 Vide Reland, ubi sup., 244页.
8 古兰经4:3
9 J. Mandeville先生(除了他道听途说的一些可笑无聊的故事之外,他比起其他一些更有声望的旅行家来说还是更值得信任的)在论到古兰经时说到了几个事实,其中一个就是说穆罕默德命令一个男人应该有两个或三个或四个妻子,虽然穆罕默德的教徒就娶了九个妻子和养得起多少情妇就拥有了多少情妇。Mandev. Travels, 16页
10 Maimon, in Halachoth Ishoth., c. 14.
11 Idem, ibid. Vide Selden, Uxor. Hebr., l. I, C. 9.


关于离婚的律法

离婚在穆罕默德的律法里是受允许的,这也是人人知道的,就像是摩西制定的律法一样,就是只有这点不同:那就是按照后者的说法,一个男人不可再娶被他休掉、并已经跟别人结婚或订婚的女人1;然而穆罕默德为了防止他的信徒因为轻率或因为变化无常的暴躁脾气而休掉他们的妻子,他规定说,如果一个男人第三次休掉他的妻子-(因为他可以休妻两次而不必一定与她分手,如果他对以前所做的后悔的话),那对他来说再把她娶回来就是不合法的,除非她首先嫁给了别人并跟别人有过性关系,而后又被第二任丈夫所休2。这个防范性的规定在穆罕默德教徒中间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让他们很少触及离婚次数的底线,尽管给了他们离婚的自由,如果这样做的话会被认为是一种极大的耻辱;除了那些只有一点点或没有荣誉感的人之外,还有些人但是很少数会在这个规定的条件之上再把他妻子娶回来3*。必须注意到的是,虽然穆罕默德律法像犹太律法4那样允许一个男人即使因为最微不足道的一点厌恶感也可以抛弃他的妻子,然而女人却不允许抛弃她们的丈夫,除非她的丈夫粗暴地虐待她,缺少适当的供养,忽略夫妻间的义务,性无能,或者其他一些类似的原因;但这样她通常会失去她的聘金5;如果是被丈夫所休掉的话,她就能要回聘金,除非她是个非常无耻或是出了名的一个不顺从的人6。

按照古兰经的指示,当一个女人要被正式休掉的时候,她不得不等到她有过三次月经之后,或者说,如果由于年龄的关系,她不确定自己是不是还会有月经,那么就要等待三个月,三个月之后才能嫁给别人;三个月到期之后,如果发现她确实没有怀上小孩,那她就可以完全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情;但如果她被证明怀上了小孩,那她必须等到分娩之后才能离婚;而且在她整个等待的那段时期内,她可以继续住在丈夫的家里,由丈夫养着,在期限未满之前禁止把妻子赶出家门,除非她犯有不诚实之罪7。一个男人如果在圆房之前就要休掉他的妻子,那她没有义务去等待任何特别的时间8,他也没有义务必须给她超过一半的聘金9。如果那个被休掉的妇人有一个婴孩,那她得把那个小孩哺乳到两岁;同时小孩的父亲要在所有方面养她:一个寡妇也必须像前面说的那样去做,在再婚之前要等待四个月零十天的日子10。

这些规定也是抄袭犹太人的做法,根据犹太人的律法上说,如果被丈夫休掉或者丈夫死了,那这个被休掉的妇人或寡妇要过去九十天之后才能再嫁给另一个男人11;如果她的孩子还处于哺乳期,那从小孩出生那天算起,她必须保持喂到两岁,在这段时间里,她必须不能改嫁,除非那小孩死了,或者她的奶水已经干涸了12。

* 夫妻圆房婚姻正式生效之前,新郎要给新娘固定存好一大笔聘金,在没有正当原因而离婚的情况下,这笔钱必须支付给妻子,这笔钱比古兰经更有效地防止了离婚的随意性。E. M. W.
1 申命记24:3, 4,耶利米书3:1, Vide Selden, ubi sup., l. I, c. II.
2 古兰经2:230.
3 Vide Selden, ubi sup., 1. 3, c. 21, 和 Ricaut's State of the Ottom. Empire, bk. ii. 0.21.
4 申命记. xxiv. I. Leo Modena, Hist. de gli Riti Hebr., part i C. 6. Vide Selden, ubi sup.
5 Vide Busbeq., Ep. 3, 184页; Smith, De Morib., ac Instit. Turcar., Ep. 2, 52页; and Chardin, Voy. de Perse, t. 1, 169页.
6 古兰经4:18, &c.
7 古兰经2:228,及65:I, &c.
8 同上, 33:48.
9 同上. 2:237.
10 同上 2:233-235, 和65:I, &c.
11 Mishna, tit. Yabimoth, C. 4. Gemar. Babyl. ad eund. tit. Maimon. in Halach. Girushin, Shylhan Aruch, part iii.
12 Mishna, Gemara, and Maimon., ubi supra. Gem. Babyl. ad tit. Cetuboth, c.5, 和 Jos. Karo, 在 Shylhan Aruch, c. 50, § 2. Vide Selden, Ux. Hebr., l. 2, c.11, and l, 3, C., c .10, in fin.


关于通奸和乱伦的律法

在穆罕默德宗教的创立之初,通奸或卖淫不管对于单身女人还是已婚妇女来说其惩罚都是相当严厉的,比如她们会被关进大牢,一直关到死;但后来圣行中规定奸妇应该用乱石击打致死1,如果是未婚妇女犯了奸淫罪则要鞭打一百下并流放一年2。一个女奴如果犯了通奸罪,遭受的惩罚就是一个自由女的一半3,也就是打五十大鞭并流放六个月,但不会被处死。要证明一个妇女犯了通奸罪,以至于要治死罪的话,必须要有四个目击者来见证4,而且如经注家们所说的那几个见证人应该都是男性;如果一个男人不实地控告一个女人有任何形式的通奸卖淫行为,但又提供不出这么多数量的证人来支持他的指控,那他就要接受八十大鞭的惩罚,而且他的证词在今后都被认为是无效的5。乱伦,不管男女,古兰经的判罚就是鞭打一百下6。

如果一个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不忠贞,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就在真主面前发誓四次说这事是真的,第五次祈求真主的报复,说如果这事有错的话他愿意承受报应,这样一来他的妻子就会被看作是不贞的事实确凿可以定罪,除非她也发类似的誓言,也表示如果有不贞愿意祈求真主的报复和惩罚,以此证明她的清白;如果她确实有过出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免于惩罚,但婚姻还是要解除的7。

1根据古兰经曾经存在的经文看来,奸夫的惩罚也要如此,如有些人所说这一条仍然有效。参见古兰经3:23的注解和《the Preliminary Discourse》,111页。
2 古兰经4:14, 15. 参见经注
3 同上,24.
4 同上,4:14.
5 同上,24:4.
6 同上,1-3. 这条律法不是针对已婚人士的,如Selden 所说, Ux. Heb.,1. 3, C. 12.
7 古兰经24:6-9. 参见经注


归功于犹太教的一些古兰经律法

在上面提到的大部份细节中,古兰经的决定也跟犹太人的一致。照摩西律法所说,通奸,不管是对于一个已婚妇女还是一个已订婚的处女,都要遭受死的惩罚;跟她们一起行淫堕落的男人也要遭受同样的惩罚1。对纯粹的乱伦的处罚就是鞭笞,这是一个普遍性的惩罚,对这种情况没有特别指定哪种惩罚;一个已订婚的女奴,如果被证明犯了通奸罪,那要遭受同样的惩罚,但可以免于处死,因为她不是一个自由的人2。摩西律法还说,不能光凭一个证人的誓言就把人处死3;一个诽谤妻子的男人也要严惩,即受鞭笞还要罚一百谢克尔的银子4。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审讯一个女人是否有通奸嫌疑的方法就是强迫她喝下致诅咒的苦水5,虽然这方法在穆罕默德时代很久以前就被犹太人废除了6,然而被控妇女必须发诅咒的毒誓和必须对诅咒说“阿门”,这样的方式非常类似于先知在这种情况下设计的对策。

穆罕默德对于妇女月经期间的污秽问题7,纳女奴为妻的问题8,和某些程度内禁止结婚的问题9,这些方面他制定的律例简直跟摩西的律例一模一样10;这样的相似性也可进一步延续到了其他几个方面。

1 利未记20:10;申命记22:22.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奸夫淫妇的处死方式没有明确的表述,犹太法典编撰者普遍认为应该掐死,因为他们觉得掐死的动作才符合“往死里推”或“必死”这句话,他们想像石头打死应该用“他的血流到身上”这样的表达;所以有些人就推断说福音书(约翰福音第八章)中提到的那个奸淫被捉的妇人是一个已订婚的处女,因为有这样一个女子和她的同奸者被明确命令要用石头打死(申命记22::23,24)。但古人似乎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奸夫淫妇的惩罚通常就是石头打死。al. Vide Selden, Ux. Heb., 1.3, c. 11 and 12.
2 利未记19:20.
3 申命记19:15,17:6,民数记35:30.
4 申命记22:13-19.
5 民数记5:11, &c.
6 Vide Selden, ubi sup, 1.3, C. I 5; 和 Leon. Modeaa, de' Riti Hebraici, parte iv. C. 6.
7 古兰经2:222.
8 同上,4:24, &c.
9 同上,20-22.
10 见利未记15:24;18:19和20:18;出埃及记21:8-11;申命记21:10-14;利未记18和20.


禁婚亲

至于禁婚亲,我们看到异教徒阿拉伯人禁止娶他们的母亲、女儿、父亲这边的姑姑和母亲这边的姨妈,而且娶两个同乳姊妹或者娶他父亲娶过的妻子都是件最丢脸的事情1*;尽管最后这事经常发生2,但在古兰经里是明确禁止的3。

穆罕默德在婚姻方面的特权

在我结束婚姻的主题之前,我们最好还是来看一看真主授予穆罕默德在这方面的一些特权,如他公开宣布的,这些特权是所有其他穆斯林不能享有的。其中一个特权就是他可以合法地想娶多少妻子就娶多少妻子,想要多少小妾就可以要多少小妾,只要他高兴,爱怎么娶就怎么娶,没有任何特定数量的限制4;他还伪称这是在他之前的众先知都拥有的一个特权。另一个特权就是他可以随意改变他的妻子的次序,随认为合适的时候召任何一个妻子上床,完全不被其他人必须遵守的那些次序和平等性所束缚5。第三个特权就是没有人可以娶任何一个他曾娶过的妻子6,不管是他有生之年所休掉的妻子,还是死后留下的寡妇;最后一个特权正是犹太教法学家为他们的王子决定的一个特权;他们认为其他人娶被休掉的国王的妻子或他死后的寡妇是件非常下流耻辱的事情7,为此也就是不合法的事情。穆罕默德似乎认为作为先知应该有帝王的尊贵,所以至少要得到平等的尊敬,所以命令说他遗留的寡妇应该永远为他守身。

* 然而他们确实允许儿子继承已故父亲的妻子,这是穆罕默德废除了的习俗。见Muir的《穆罕默德生平》,vol. ii. 52页, 和vol. iii. 303页. E. M. W.
1 Abulfed., Hist. Gen. al Sharistani apud Poc. Spoc., 321, 338页.
2 Vide Poc. Spec., P.337, &C.
3古兰经4:20.
4同上,33:49. 又见66, 和参见经注。
5同上,33:51. 参见经注。
6同上,53.
7 Mishna, tit. Sanhedr., C. 2, 和 Gemar. in eund. tit. Maimon. Halachoth Melachim, C. 2. Vide Selden, Ux. Heb., 1. 1, C. 10., Prid., Life of Mah., 118页.


关于继承权的律法

古兰经里关于继承方面的律法在几个方面也与犹太人的相一致,虽然它主要目的在于废除异教徒阿拉伯人的某些做法,这些异教徒过去常常很不公正地对待寡妇和孤儿,经常否认他们有份于他们的丈夫或他们的父亲的遗产的权利,表面上则谎称只要能拿够充军的人都可以分配到同样的一份,他们还甚至在违背寡妇意愿的情况下,把寡妇当作她们丈夫的一部份财产来瓜分1。为了防止以后这样的权利侵害,穆罕默德颁布命令规定妇女应该受到尊敬,孤儿不可亏待;特别是妇女不应该按照继承权不顾她们的意愿就归他人所有,而是说她们自己就有资格得到她们父母、丈夫和近亲遗留的财产在某种比例上的应继份额 2。

对已故者财产分配应该遵从的一般原则是一个男性所得的应该是一个女性的两倍3;但在这个原则上还有一些例外,例如一个已故男人的父母,还有他的兄弟姊妹如果他们没有资格继承全部的遗产,而只有一小部份遗产,那他们彼此就是得到相等的份额,不会考虑性别的因素4。在几种情况下具体的分配比例清楚而充份地表明了穆罕默德的意图,他写在古兰经里的这些判决看起来相当地公平5,主张一个男人他孩子的继承权在先,然后是他近亲的继承权。

1 参见古兰经4:21, &c. 和注释, etiam Poc. Spec., 337页.
2 古兰经4:31, 32.
3 同上,10和 175, 并参阅 Chardin, Voy. de Perse, t. 2, 293页.
4 古兰经4:10.
5 同上, 还见 175.


关于遗嘱的律法

如果一个人要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理他的任何财产,那至少需要两个证人来确定它的有效性;这样的证人应该是他自己同宗族的人,如果情况允许同时也应该是穆罕默德宗教的教胞1。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遗嘱来分配财产,然而伊斯兰的教法学者们却认为一个人从他家里送掉任何他的东西给别人都是非常错误失常的行为,除非那遗产是用于虔诚敬神的用途;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该把他所有的财产都用于慈善和施舍,只可以捐出合理的比重。另一方面,尽管一个人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任何东西用于慈善方面,但他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如果财产价值允许的话,是鼓励去用一部分遗产周济穷人的,尤其是已故者的至亲和孤儿2。

然而穆罕默德制定的第一部关于遗产继承的律法并不是十分的公正;因为他宣布那些跟他从麦加逃迁出来的人,和那些在麦地那接受他并帮助他的人应该被当作是最至亲的人,因此彼此都有权继承遗产的时候,优先考虑这些人,然后才轮到有血亲关系的亲属3;虽然有人是一个真正的信徒,但如果他没有为着宗教事业逃离他的国家并加入先知的职事,那他也被看作是一个陌生人4,但是这个律法没有执行多久,很快就被废除了。
1 古兰经5:105.
2 同上,4:7.
3 同上,8:73.
4 同上,另见33:6.


小妾所生孩子的合法性问题

必须看到的一点是在穆罕默德教徒当中,他们的小妾或女奴所生育的孩子被看作是跟他们明媒正娶的妻子所生的孩子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人会被当作是私生子来看待,除非他是由一个淫贱的女人所生而且不知道自己父亲是谁的。

关于私人契约的律法

对于两人私底下的个人契约,当事人尽责的履约行为在古兰经里经常被奉劝1。为防止产生争议,所有的契约都要求当着证人的面立下2,如果立下的约不是立即执行,那这个约定就应该在至少有两个见证人3的情况下把它写记下来,而且证人应该是穆斯林而且是男性;但如果不方便叫到两个男性,那一个男性和两个女性也是算数的。为确保将来要还的债务,借债契约也要使用这同样的方法;如果没有找到代写人,就要交出抵押物4。所以,如果彼此信得过,没有写字据,没有见证人,也没有抵押物,那欠债的一方如果发誓否认指控,说他不欠原告任何东西,那他也通常会被宣告无罪,除非对方能出示非常可信的证据5。

1 古兰经5:1;17;2:282., &c.
2 同上,2:282.
3 同样数量的证人似乎也是犹太律法所必需的,即使在无关生命的案例中。参见申命记19:15,马太福音14:16,约翰福音8:17,哥林多后书13:1。
4 古兰经2:282.
5 参见 Chardin, Voy. do Perse, t. 2, 294页, &c, 古兰经5:106的经注和the notes to Quran, 5:106.


谋杀及其处罚

虽然古兰经禁止故意谋杀,凶手的来世会遭受最严厉的刑罚1,但同样是这本书,它允许杀人案和解,代价就是给死者家属支付罚金并释放一个穆斯林奴隶;但选择权在死者近亲或如摩西五经所称为的报血仇的人手上,他可以接受这种和解,也可以拒绝和解;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坚决要求把凶手交到他手上任他处置,或者要求按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把他处死2。在这一点上,穆罕默德违背了摩西律法的明确表态,摩西律法规定任何赎价都不可以代替凶手的命3;他这样做似乎跟他那个时代阿拉伯人的传统做法有关,有着报复性的脾性,阿拉伯人通常用太残忍的方式来报仇4,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部落经常卷入血腥的战争,这是因为他们的独立的自然结果,独立就没有共同的审判官或长者。

1古兰经4:91, 92.
2同上,2:178; 17:35. 参见 Chardin, ubi sup., 299页, &c.
3民数记35:31.
4这在古兰经里是特别禁止的,17:35.


误杀及其处罚

如果说穆罕默德的律法对于谋杀犯罪有点判罚过轻的话,那对于误杀,也就是说不是蓄意杀人的情况,它们又似乎过于严厉了,其处罚是杀人者要用罚金来补偿(除非近亲出于仁慈的考虑免去罚金),还要释放一个奴隶;如果这人不能释放奴隶,那他必须连续斋戒两个月以赎罪悔改1。一个人血债的罚金规定在圣行里是一百只骆驼2,按照继承法分别分配给死者的亲属;但必须注意的是虽然被误杀的这个人是穆斯林,然而如果他的宗族是敌人,或者不是杀人者所属宗族的盟友,那他完全不必支付任何罚金,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一个奴隶就足够了3。我想穆罕默德制定这些律例对误杀处以如此重的惩罚,不但是要让人们提防这类事情发生,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在顺应他同胞们的报复脾气,如果劝他们接受比较轻的补偿,那可能会比较困难,又或许是完全不可能。在犹太人当中,他们的报复心理似乎一直不比他们的邻居弱,误杀者如果逃离到另一个城市避难,那他必须一直住在那城,不许出境,直到当时负责审判此案的大祭司死了之后才能回来,这样的话,见不到他的情况,还有时间,这些都会冷却死者朋友或亲属的情绪和化解他们的愤恨;但如果他在大祭司没有死之前就离开了他的避难之地,那报血仇的要是遇到他,就可以毫无罪责地杀了他4;在规定时间之前也不可收受杀人者的任何补偿5。

1 古兰经4:91.
2 参见古兰经37章的注解。
3 古兰经4:91.
4 参见民数记35:26-28。
5 同上,32.


偷盗罪的处罚

对偷盗者的惩罚就是砍掉他那只偷东西的手1,乍一看,这似乎够公平的了;但查士丁尼法典禁止将盗贼致残2,这样的规定更加合理;因为偷窃行为一般都是由于贫困所致,砍掉了那手就等于剥夺了他用正当方式谋生的权利3。圣行禁止施行这样的惩罚,除非偷的东西价值相当大。我在另一个地方已经提到过对于那些屡次犯案的窃贼和在马路上抢劫伤害他人的罪犯还会有的进一步的惩罚4。

有关报复的律法

摩西律法规定人若伤害了你们的人,你们可以报复5,这种报复行为也是古兰经所许可的6,报仇心理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这两个民族极度强烈的心理7,穆罕默德允许他的阿拉伯人实施报复的原因似乎跟摩西允许犹太人报复的原因是一样的,也就是防止在许多情况下特定的报仇既不严格地公正也不切实际,所以这个律法很少被付诸执行,惩罚通常变成了支付给受害一方的罚金或物品补偿8。或者说,穆罕默德在古兰经里设计的那些关于报复条例的词语应该用最可能理解摩西五经那样的方式来解读-这就是说,它们指的不是按照严格字面意思的那种实际的真正的报复,而是指给受害人一种成比例的报偿;按照摩西律法,既不可使罪犯的眼睛挖出也不可使一人致残,另外,摩西律法对于弄伤了别人、但没有伤人致死的伤人者,仅仅责令他支付罚金就足够了9,“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话只是一种比喻的说话方式而已,其中的意思等同于说每一个犯了伤害罪的人都应该按照事实的大小受到审判官的惩罚10。

1古兰经5:42.
2 Novell, 134, c. 13.
3 Vide Pufendorf, De Jure Nat. et Gent., 1.8, c. 3, § 26.
4 参见5:42的注解.
5出埃及记21:24, &c.;利未记24:20;申命记19:21.
6 Cap. 5, c.49.
7 Vide Grotium, De Jure Belli et Pacis, 1. I, c.2, § 8.
8参见Chardin, t. 2, 299页. 古罗马人在十二铜表法中制定的tailo并不会执行, 除非过失者不同意受害人的意见。参见 A. Gell. Noct. Attic., 1. 20, c.1和Festum, in voce Talio.
9参见出埃及记21:18,19,22.
10 Barbeyrac, in Grot., ubi supr. Vide Cleric. in 出埃及记21:24和申命记19:21.


小罪的处罚

对于一些低性质的伤害和犯罪,古兰经没有规定详细的惩罚措施,也不能处以金钱的补偿,按照犹太人在这种类似情况下的做法1,穆罕默德教徒有追究鞭打或棒打的权利,这是当今和以前东方世界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惩罚;打人的这根棍棒,因其在维持人们的良好秩序和职责的范围之内表现出的效力,他们说它是从天上降临下来的,成了审判官普遍用来执行判决的工具2。

民事律法和宗教律法的差别

尽管古兰经被穆罕默德教徒普遍看作是他们民事律法的基础,而在土耳其人当中圣行上的律例,在波斯宗派当中伊玛目的决定,还有他们的几个教法派创始人的解释,这些都经常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但是世俗的审判者们并不认为他们在所有案例中都要必须遵守这同样的判罚,而是经常违背那些规定给出判决,这样的判罚并不总是兼顾公平与合理;因此,在宗教法庭上的成文的民事法与发生在世俗法庭上并且有执行效力的自然法或者说习惯法(姑且让我这样称呼)之间就产生了差别3。

1 参见申命记25:2,3.
2 Vide Grelot1 Voy. de Constant., p. 220, and Chardin, ubi supra, 302页.
3 Vide Chardin, ubi supra, 290页, &c.


攻打异教徒的律令

说到民事律法,应该还包含抗战异教徒的强制令,这是古兰经在好几个章节中反覆强调的1,它宣称抗击异教徒在真主的眼里被视为一项很高的功德,那些为保卫信仰而战死的人可以封为殉教士,而且被应许立即可以进入乐园(天堂)2。因此,这个义务被伊斯兰的神职人员极力地夸大,他们称刀剑就是乐园和火狱(地狱)的钥匙,并游说他们的人让他们相信,为真主而战,即使流出了最小的一滴血也是最受真主喜爱的,为穆斯林的领土抗战一夜所得的报偿比斋戒两个月所得的还要多3;另一方面,逃脱或拒绝参加这些圣战、或者如果有能力但拒绝支援那些作战的人,这些都被认为是最可憎恨的犯罪,也是古兰经里经常猛烈抨击的行为4。穆罕默德原先不敢冒险宣讲这样一个教义,直到他的情况让他能够把它付诸实施的时候,他才教导出来5,必须承认的是,这非常适合他的目的,也对他和他的继承人有很大的帮助:有什么危险和困难是不可以轻视的呢?是不可以用这些情绪必然激发的勇气和不屈不挠的精神去战胜的呢?

1 22; 2:190-193; 4:83, &c.; 8; 9; 47 和 61, &c.
2 2:155; 3:142; C.
3 Reland, De Jure Milit. Moham., 5页&c.
4参见9; 3:143, &c.
5见前书, 83页.


犹太人关于捍卫宗教的教义

犹太人和基督徒,无论他们对别人的这种教义有多么的憎恶,然而他们既没有忽视满腔热血的英雄主义的力量,也没有忽略藉着类似的论调和应许去鼓动他们各自的党徒。“让他加入捍卫这律法的行列,”迈蒙尼德说1,“依靠那以色列所盼望的,在患难时作他救主的人2;让他知道他是为神圣的一而战:让他将他的命放在他手中3,不想妻子也不想孩子,而是抹去这些记忆让他的整个思想里只有战争。因为如果他的思想开始动摇,那他不但会自我挫败,而且会违犯律法;不,整个人类的血挂在他的脖子上;如果他们被打败了,而且他没有竭尽全力去战斗,那等于说他把他们所有人的血都放干了;照这样说的话,让他回家去,以免他弟兄的心和他一样消化4。为着同样的目的,犹太神秘主义者说,懒惰为耶和华行事的,必受咒诅。禁止刀剑不经血的,必受咒诅5。相反,他要是在战斗中勇猛向前,竭尽全力,毫不胆战心惊,一心为荣耀神的名,那他应该可以满怀信心地指望着胜利,在他眼里就没有了危险或不幸,而是胸有成竹地坚信他在以色列有为他建造的房子,给他和他的孩子永远居住;如同这里所说,神必为我主建立坚固的家,因我主为耶和华争战,而他的性命在耶和华他的神那里蒙保护”6。类似的文字在犹太人作者那里还可以找出更多,基督徒作者也不会落后他们多少。

1 Halach. Melachim, c.7.
2耶利米书14:8
3约伯记13:14
4申命记20:8
5耶利米书48:10
6撒母耳记上25:28,29


基督教十字军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有人在写给参加圣战的法兰克人十字军战士的信中说1,“我们非常想知道你们所有人的报偿;为了这个丰厚的报偿,每个人应该不惜在战斗中牺牲自己的生命(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因为我们希望你们牺牲),天上的国是决不会拒绝他的。”还有一位宗教卫士给出了如下的训导:“抛开一切的害怕和恐惧,用实际行动跟神圣信仰的敌人和所有的宗教的对手作殊死的搏斗:因为全能者知道如果你们任何一个人死了,那他为的是信仰的真理而死,为的是拯救他的国家而死,为的是捍卫基督徒而死;所以他应当得到天国的报酬”2。犹太人确实有神的委托去打击、征服和摧毁他们宗教的敌人;穆罕默德伪称也有一个支持他和他的穆斯林的神的委托,措辞同样明确和丰富*;因此,他们在行动上与他们公开声明的原则保持一致也不足为怪了;但基督徒要教导和实践一个跟福音的基调如此相反的教义,似乎非常的奇怪;然而后者带来的问题更多,比前者更表现出一种不可容忍的暴力情绪。

1 Nicolaus, in Jure Canon., c. omnium 23, quaest. 5.
2 Leo IV., op. cit., quaest. 8.
*虽然穆罕默德的确把摩西当作他的模板,而且当他下达了攻击异教徒的命令时认为他自己步了摩西的后尘,但在攻打异教徒的任何问题上他们之间都没有可比性。以色列人被命令去杀害迦南人,它是神要毁灭他们的手段,但穆罕默德发动战争是作为让别人改变信仰的一种手段。以色列人不允许叫迦南人皈依,出埃及记23:27-33; 但穆斯林被要求用刀剑的力量使人皈依。E. M. W.


穆斯林当中的战争的律法

按照穆罕默德教徒看来,战争律法已经被博学的Reland1记载得如此完善了,以至于我不必画蛇添足了。所以,我只说一说他们的军事律法跟犹太人的军事律法之间的一些相同之处。

当穆罕默德教在其萌芽的时候,反对它的人在战争中被俘虏是会毫不留情地被判处死的;但当这个宗教站稳了脚跟充份建立起来,并度过了被它的敌人推翻的危险的时候,这样的判决被认为实施起来太过于严厉了2。同样的审判不但针对七个迦南地民族3,而且针对亚玛力人4和米甸人5;迦南地人的财产全给了以色列人,还要将他们赶尽杀绝,亚玛力人和米甸人也不能幸免,要将他们的名号涂抹掉。当穆罕默德教徒要向不同信仰的民族宣战的时候,他们会给这些人三种选择:第一,信奉穆罕默德教,这样的话他们不但自己的人身、家庭和财产会得到安全,而且会被赋予像其他穆斯林一样的所有特权;第二,降服并交纳贡赋6,这样做他们就允许保留他们自己的宗教,只要它不是纯粹的偶像崇拜或违犯道德律法的宗教;第三,刀光剑影地争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穆斯林赢了,那被俘虏的妇女和小孩都将变成绝对的奴隶,而且参战的男人要么被杀害,除非他们皈依穆罕默德教,要么任由国王处置7。这与给犹太人与他国(不是一心要去赶尽杀绝的那些)战争的律法不相符8*;据说约书亚甚至被派到迦南的居民当中,在他进入这地之前,给了他三个指导性计划,一个写着“想逃跑的就让他逃跑吧”,第二个写着“想投降的就让他投降吧”,第三个写着“想争战的就让他争战吧”9;那些民族中没有一个跟以色列人言归和好(只有除基遍人之外,他们用计谋获得了安全条款,拒绝了约书亚提供的条款),这正是耶和华的意思,“要使他们心里刚硬,来与以色列人争战,好叫他们尽被杀灭。”10

*在我看来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还是很大的。以色列人可以偶像崇拜者讲和,只要他们成为了进贡国。穆斯林就不会这样做,除非他们皈依伊斯兰,否则其他任何条件都不会接受。对犹太人而言它是一个政策问题,对穆斯林来说,它是一个宗教问题。E. M. W.
1 De Jure Militari Mohammedanor在他的论文, 在他的Dissertationes 'Miscellaneae的第三卷.
2古兰经47:5, 和那里的注解; 和4:89; 5:38.
3申命记20:16-18.
4同上 25:17-19.
5民数记31:17.
6 参见9, 和那里的注解.
7 参见47的注解.
8申命记20:10-15.
9 Talmud Hierosol. apud Maimonid. Halach. Melachim, C. 6, § 5. R. Bechai, ex lib. Siphre. Vide Selden, De Jure Nat. et Gent. Sec. Hebr., 1. 6, c. 13 and 14; 和 Schickardi, Jus Regium Heb., C. 5, Theor. 16.
10约书亚记11:20。然而犹太人说革迦撒人认为他们如果顽固抵抗的话就逃脱不了神对他们的毁灭威胁,于是他们便大规模地逃进了非洲。(参阅Talm. Hieros., ubi sup)。这就是为什么当迦南地几个种族集结起来对抗约书亚的时候(约书亚书9:1)没有提到有革迦撒人,被判彻底消灭的种族中也没有革迦撒人的名单(申命记20:17)。但可以看到的一点是,七十士圣经译本在这些章节中并没有遗漏革迦撒人,而且在撒玛利亚摩西五经中革迦撒人的名字出现在这几个迦南地种族的后面:他们跟其他迦南地人一起也参与了约书亚记24:2所说的抵抗以色列的战争。


战利品的分配律法

穆罕默德在取得了第一个相当成功的战争的时候,他的追随者当中就战利品分配的问题所产生的争论迫使他有必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律法;于是他伪称已经领受到真主的委托,叫他按他自己的决定去分配战利品给他的士兵1,首先,留出战利品的五分之一2以备后用,结果,他授权自己在特别的场合按他的意思将其分配,而不注意平等性。例如,他在分配侯奈因(Hunain)之战中缴获的哈瓦赞(Hawazin)部落的战利品时就是这么做的,他只分配给那些麦加的人作为奖励,而忽略麦地那的士兵,而且对于主事的古来什人特别地另眼相待,他这样讨好他们是为了成为他们的城市之主3。他在攻打al Nadhir的征战中还被允许占有全部的战利品,任由他处置,因为征途中没有使用马匹或骆驼4,而是整个军队都是靠双脚行军;从此以后这变成了一个律例5,其中的原因似乎为仅由步兵所得的战利品应该看作是真主更加直接的礼物6,所以应当留给他的使者去处置。按照犹太人的做法,战利品应该分成平均的两份,一份分给夺得战利品的战士,另一份归国王所有7,这一份由他支配用于自己所需和公共用途。摩西确实将米甸人的战利品分成了两半,一半在冲锋陷阵的战士当中分配,另一半在所有会众中分配8;但是他们说,这是一个特例,是在神自己明确的命令下做出的,不应该把它看成是一个惯例9。然而,从约书亚向这两个半支派的人所说的话看来-这话就是得胜之后他吩咐他们回基列地为业并分迦南之地时所说的-他们似乎要在回来之后跟他们的同胞一起分割敌人的战利品10;而且他作为该社区的头,代表了整个肢体,当由国王所得的那一半可能都归他所有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样的情形下,穆罕默德的战士就白德尔之战的战利品分配问题11所引发的争论在大卫的士兵当中也同样发生了,他们也是争论从亚玛力人12夺回的战利品怎样分配的问题,那些上过阵打了仗的人强调说他们这些看守器具的人不应该分得战利品;结果的决定是上阵的和看守器具的同等对待,也就是说看守器具的也应该得到相同等分的战利品,这就成了以后的一个律例。

1 古兰经8.
2 同上
3 Abulfed. in Vit. Moh., 118页, &c. 参见古兰经9, 及其注解
4 古兰经59:6. 及其注解
5 参阅 Abulfed., ubi sup., 91页.
6 参见古兰经59:6.
7 Gemar. Babyl. ad tit. Sanhedr., c. 2. Vide Selden, De Jure Nat. et Gent. Sec. Heb. lib. 6, c. 6.
8 民数记30:27.
9 参见Maim. Halach. Melach.,
10 约书亚记33:8.
11 参见古兰经8, 及其注释
12 撒母耳记上30:21-25.


真主五分之一的战利品-如何使用

古兰经规定在分给战士之前取出的这五分之一的战利品当属于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和旅客1:这句话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沙斐仪(Al Shaffi)认为整个战利品应该分成五份:第一份,他称为真主之份,应归入国库,用于建造和修复堡垒、桥梁和其他公共设施,还可用于支付文职官员、民事官员、知识教授、和公共崇拜执事者等人员的工钱;第二份分配给穆罕默德的族人,也就是他祖父哈西姆(Hasham)和叔祖父穆塔里布(al Mutallib)的后裔2,不论富人和穷人、小孩和大人、女人和男人,人人有份,只不过女性只能得男性的一半;第三份分配给孤儿;第四份给那些整年没足够的钱养活自己或没能力谋生的穷人;第五份资助在路途中有困难的旅客,不管他们在自己的家乡是不是有钱人3。按照马立克(Malik Ibn Ans)的说法,整个五分之一的战利品由伊玛目或国王来支配,他可以按自己的决定来分配给他认为是最需要的人4。阿布阿里亚(Abu’l Aliya)按照古兰经的文字来理解,认为这五分之一的战利品应该分成六份,真主的那份应该用于卡尔巴天房的维护;而有其他人认为真主之份和使者之份其实是同一份5。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认为穆罕默德和他家族所应得的这份战利品在先知死后就不应该再分配了;从此,整个战利品就只在孤儿、穷人和旅客之间分配了6。有些人强调说穆罕默德家族中有资格分得战利品的人只能是哈西姆的后裔;但还有些其他人认为哈西姆兄弟穆塔里布的子孙后代也有权利分得战利品,他们列举了支持他们观点的一条传统,声称穆罕默德亲自分给了属于他两个家族中的亲戚的配额;奥斯曼(Othman Ibn Assan)和朱拜尔(Jubair Ibu Matam)(他们俩是哈西姆另两个兄弟Abd-as-Shams和Naufal的后裔)曾告诉他说虽然他们争论的不是哈西姆家族的偏心问题,但他们不得不说的是穆塔里布家族和他们家族之间的这种差异,说他们和穆塔里布家族的人跟他的关系并没有亲疏厚薄之分,但他们没有战利品的配额,先知回答说穆塔里布的后裔既没有在无知时代舍弃他也没有在伊斯兰启示之后舍弃过他,一直与他一起并肩战斗,表现出了他们与西哈姆家族之间严格的合一7。有些人说古莱什部落的人没有谁分不到战利品的配额,而且穷人和富人没有差别;可是据更加合理的观点认为,古兰经经文只照顾这样的穷人,陌生人也同意分到战利品;更有甚者声称命令保留的整个五分之一的战利品只属于他们的,孤儿、穷人和旅客应该看作是那个部落的人8。必须注意的是,战争中取得的不动产,比如土地等等,跟动产一样适用于同样的律法,只是除了前者五分之一的战利品并没有实际分割这一种情况之外,其他都跟动产一样,但是其中产出的收益和利润,或者如果出售所得的价钱要用于公共用途和宗教用途,并且一年分配一次,国王可以得取土地本身的五分之一,也可以得取整个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和产物的五分之一,这由他自己选择。

1古兰经8.
2注意,沙斐仪自己就是后者的子孙。
3 Al Baid. Vide Reland, De Jure Milit. Moham., 42页, &c.
4同上。
5 Reland, De Jure Milit. Moham., p.42, &c.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本文翻译自Wherry的在线文章“OF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QURAN IN CIVIL AFFAIRS”

http://answering-islam.org/Books/Wherry/Commentary1/sect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