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实行“合符伊斯兰教法财经产品”贸易政府将让步伊斯兰教法

 

倘目前经济法规按伊斯兰教法调度,政府发伊斯兰债券(sukuk),并按建议改变法规以适应另类经济投资债券的话,英国政府就是向伊斯兰宗教法让步。

基督徒关注国家小组(Christian Concern for our Nation)与基督徒法律中心(Christian Legal Centre)上书财政部与财经事务部门,发出“先知警告”,提出财经法规一旦改变的话,将会大大动摇英国社会根基。

该二组织总监威廉律师(Andrea Minichiello Williams)称:“政府若按伊斯兰教法调度经济法规,即代表向伊斯兰教法让步。这是伊斯兰教法师刻意经营的所谓经济诉求,目的是要让英国服从伊斯兰教法,从而伊斯兰化。财政部门竟赋与伊斯兰法学者权力,任用他们当顾问,可见国家已因所谓包容、多元文化的势态偏离正轨,逐渐让步,以至于屈从。”

威廉律师提醒财政司说,2003年欧洲人权法庭称伊斯兰教法“有违公认的民主基本原则。伊斯兰教法忠实反映其宗教所定规的教条与神权管治,其内容牢固而不可更改,容不下政治多元主义、或公共自由不断进化等民主原则。”法庭指,尊重民主与人权,与支持本于伊斯兰教法的法规,两者难以兼得,因为伊斯兰教法明显有违现存公认的价值观,尤其在刑法与判刑程序、有关妇女的法律权利,并以宗教之名干涉公私生活等各方面问题上。

去年十月,参议院亦指伊斯兰教法有违人权,认为法规“随意判断并含歧视成份”。

《时代杂志》2007年十月号引述伊斯兰财经“教父”Muhammad Taqi Usmani说,穆斯林应发动“圣战”,在全球“建立伊斯兰权威”,包括藉财经活动的圣战jihad bi l mal)。

政府已公开表明支持“合乎伊斯兰教法财经产品”(SCF,Shari'ah Compliant Finance),有意特别向这方面发展,让伦敦成为全欧国际伊斯兰财经出口。有关当局已通过一系列条例与规则,修订税制与法规,让伊斯兰产品与其他一般产品能“公平竞争”。英国财政部与财经当局正草拟最佳办法,让英国政府可以发行伊斯兰债券,有关部门声称债券将遵从集体投资计划法规,在经济实体上却有债务证券或资产担保证券等功能。

当局相信发行伊斯兰债券、并按伊斯兰教法调整财经法例,将有利整个社会,增加财务流通量,并赋与穆斯林财经权利。

相关资料:

英国基督徒关注国家小组(Christian Concern for our Nation)与基督徒法律中心(Christian Legal Centre)总监Andrea Minichiello Williams联络办法:(020)7467 5427、(07712)591164。

编按:

英国基督徒关注国家小组(CCFON)与基督徒法律中心(CLC)于三月四日上呈回应谘询文件特别提到以下几点:

1. 合乎伊斯兰教法的财经产品,乃由恐怖组织穆斯林弟兄会(Muslim Brotherhood)于1920年代提出,作为对抗西方国家的财经“圣战”工具,最终目的是要取缔西方资本?场,使西方国家伊斯兰化。国家一旦让步,就是加速民主灭亡,并将在各方面屈服于伊斯兰教法之下。

2. “合符伊斯兰教法财经产品”自称切合道德,因为自称避免收取利息,捐献伊斯兰慈善事业,并拒绝投资好些“禁戒”haram工业。事实上,“合符伊斯兰教法的财经产品”仍然收“利息”,不过冠以其他名目;而许多伊斯兰慈惠组织往往是恐怖组织的“门面单位”;此外伊斯兰财经法不仅禁止穆斯林投资猪肉业或酒业,亦禁止他们投资任何西方、基督教或犹太教的生意。

3. 伊斯兰财经法只是伊斯兰政治野心家的手段,并不规限一般穆斯林的行为良知。伊斯兰容许穆斯林为信仰的缘故说谎,亦没有限定穆斯林必须向非穆斯林守信;反而教导信众说,世界万物都属安拉所有。

4. “合符伊斯兰教法的财经产品”必须由穆斯林设计与管理,因此有意提供该等产品的公司或政府,必须设立伊斯兰教法学者顾问委员会,称为宗教法顾委会(Shari'ah Supervisory Board/Committee,SSB);政府或机构将因此由一组(通常是伊斯兰份子)教士所主导,而他们往往鼓吹、或支持恐怖主义。

5. 政府似乎忽略了一件事,由于业界缺乏相关标准,他们必须仰赖宗教领袖管理,因此政府将难以规管“合符伊斯兰教法的财经产品”,而这些可能敌视民主、黑箱作业的宗教领袖却不需向任何人问责。

6. 那些曾鼓吹发行伊斯兰债券的伊斯兰财经专家,其财经往绩显示他们根本不足信。

7. “合符伊斯兰教法的财经产品”是非常冒险的财经形式,因为在“哪种财经工具配合伊斯兰教法”这问题上,就连伊斯兰教法学者亦意见分歧。再者,此类投资涉及衍生金融产品,既没有回报保证,资金又没有流动性。此外,伊斯兰债券的资本风险资产率据说是0。上述种种因素可能导致产品忽然贬值,比一般财经产品的系统风险要大。

8. 发行伊斯兰债券成本高,因为规管支出增长都由财政部负责,而且政府仲介机构需要花费支出管理维持债券的抵押资产。

9. 政府因为免除“合符伊斯兰教法财经产品”各样规管与税项,实际上是对伊斯兰投资者作正向歧视,因而造成漏洞,可能让人钻空子。

10. 政府资产拥有权将转给投资者,冒了欠强硬穆斯林的债的风险。

关于英国基督徒关注国家小组CCFON与基督徒法律中心CLC

英国基督徒关注国家小组(CCFON)乃政治与法律资源中心,旨在监察英国有可能影响犹太-基督教遗传的任何政制与法律改变。参与小组的律师与顾问团队研究、监察任何可能影响英国基督徒自由或国内道德价值之法例或政策;小组名录目前已有25,000位支持者。http://www.ccfon.org

英国基督徒关注国家小组与另一独立组织-基督徒法律中心为姊妹机构,后者处理影响基督徒自由的讼案。http://www.christianlegalcentre.com

网站:www.ccfon.org and www.christianlegalcentre.com

由:Paul Eddy
38 Farm Road, Nottingham NG9 5BZ
电话:07958 905716
电子邮件:paul@pauleddy.org


网址:www.pauleddy.org

这篇文章翻译自Christian Concern For Our Nation and the Christian Legal Centre的在线文章“Government Capitulating to Islamic Law if Shari’ah Finance Regulations changed as Proposed”
http://www.ccfon.org/view.php?id=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