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伊斯兰 伊斯兰教法在今天的重要性 杰赫德弟兄 伊斯兰教法就是伊斯兰的律例。每个国家都需要法律,其中宪法最重要,是法律的基础,然后到刑事法和民事法。刑事法一如其名,处理国家会因而判刑之罪案;至于民事法则为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提供司法框架。民事诉讼案被告不算罪犯,举例说欠债,或为父的抛妻弃儿被判每月付他们生活费,这都是民事案。 同样地,每种宗教都一套法律,规范跟随者与神、与人的关系,这指导了正确生活模式与处事方法。宗教法包含禁戒,包括何事不可想、不可说、不可做。所以我们会发现,每种宗教都有其伦理法则,但彼此之间却是很不同的,伊斯兰教法与圣经诫命,其各别目的就有很大差异。 神给摩西赐下十诫以为生活准则,这套诫命与祂的性情相符。透过律法神让人知道,何事与祂性情不符,最终会导致人与祂分离;这就是“罪”。 然而伊斯兰教法的基础,却与圣经不同。首先这并非视为真主所颁布的,在穆罕默德时代也并非神圣法律;就算古兰经也只两次提及伊斯兰教法。 “我降示你这部包含真理的经典,以证实以前的一切天经,而监护之。故你当依真主所降示的典而为他们判决,你不要舍弃降临你真理而顺从他们的私欲。我已为你们中每一个民族制定一种教律和法程。如果真主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但他把你们分成许多民族以便他考验你们能不能遵守他所赐予你们的教律和法程。故你们当争先为善。你们全体都要归于真主,他要把你们所争论的是非告诉你们。”(古兰经5:48) “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你应当遵守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古兰经45:18) 经文里“教律”与“常道”二词,阿拉伯文作shariah;古兰经称,降示伊斯兰教律是为了证实以前的一切天经(包括圣经)。从上文下理可知,这段经文是说穆斯林与犹太人比虔敬,而不是说有另一套法典!所以伊斯兰教法并不如今天穆斯林所声称,具备古兰经根据;而且也并非真主赐下的一套法典。 那伊斯兰教法究竟是什么?穆罕默德死后,穆斯林司法者为确立社会秩序,就发展出一套穆罕默德行为准则,供穆斯林遵守。经过多年发展,渐渐的这套律例不仅规范宗教事务,更成为众伊斯兰国家之法律,因为伊斯兰国家都是政教不分的。 虽说古兰经可为教法提供基础,但始终有些社会生活范畴,古兰经并没有提及,于是司法者转而从圣训入手。就是说,他们会看关于某个题目,究竟穆罕默德怎样做、有何看法?如果圣训也没有提及的话,就看“公意”(ijma),即众多律法师的一致意见。公意没有定论的话就看类推(qiyas),即“援引另一情况、但原则可以类推的先例”。(Norman Anderson, Islam in the Modern World) 数世纪以来,伊斯兰发展出四个法学派,至今仍然存在。创始的四位律法师是: 阿布.哈尼法派(Abu-Hanifa) 生于伊斯兰历80年。此学派主要流行于中亚、印度及部分埃及。 马立克派(Malik) 于伊斯兰历96年生于麦地那。此派流行于北非(埃及除外)。 沙斐仪派(Ash-Shafi'i) 伊斯兰历150年生于迦萨。此派流行于南阿拉伯、东非、马来西亚,部份埃及与中亚。 罕百里派(Ibn-Hanbal) 伊斯兰历164年生于巴格达,此派流行于部份阿拉伯。 伊斯兰历从公元622年穆罕默德大迁移算起。 此四个法学派为逊尼派穆斯林拥护,宗教信仰的基本没有不同,分别只在于法律诠释与实际做法。做法不同,皆因各派对圣训理解各异;而种种法律诠释,后来给写成法学经典,发展出伊斯兰教法学(fiqh)。 基本上,伊斯兰教法、并受此法影响的穆斯林生活模式,都本于一套持戒律例,即洁(halaal)与不洁(haraam)、可为与不可为、对或错观念。如果这种观念乃建基于圣经和神的性情,这是绝对没有问题的。然而由于伊斯兰并没有赎罪和救恩观念,因此,伊斯兰教法对信众就构成强大压力,因为他们的永恒福祉,端在乎要把繁琐条文完全守住。 我们从经验可知,人避免犯罪,往往因为怕受罚。司法制度愈自由,犯罪律就愈高,而这对守法巿民就愈危险。因此我们会发现,守伊斯兰教法的国家,罪案律往往心比西方国家低。然而,当穆斯林要靠自己的义进天堂的话,用圣经的话说,他就是“伏在律法之下”: “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从恩典人坠落了。”(加拉太书5:4) 穆斯林也许不自知,但其实他是终生承受着行功德的压力。 还有另一点我们必须留意,就是神恩典怜悯的性情。虽然我们会因触犯律法而有罪,却仍然被神称为义。注意这点:神并不是称我们的罪为义,却是称我们为义!圣经里那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就是个好例子(约翰福音8:3-12)。“宗教律法师”指她有罪,这是真的,但后来情况逆转,指控者反过来被控;基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当所有指控她的人-包括法官-安静离开以后,祂怜悯她:“没有人定你的罪吗?…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故事就在这里结束,究竟妇人回去后是继续去找情人,私下取笑耶稣“真笨”;或是妇人因着遇见人子,被神的恩慈触动,而为自己的罪心碎,立志重新开始?这就留待读者自行想象了。 神的性情既公义亦怜悯。虽然古兰经也曾几次提及“怜悯”一词,却从没有说明这指什么。相反地,我们读圣训的时候,只见里面说:“安拉的使者(愿他平安)行石头打死之刑,所以我们像他一样,行石头打死之刑。”(《穆斯林圣训》页912)伊斯兰的主角处决犯人,这虽然合法,却没有早他600年出现的基督所教导和实践的怜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