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的社会法与家庭法

1. 伊斯兰婚姻的相关法律

  伊斯兰的婚姻不被视为一个圣礼,而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公民契约。古兰经4∶21将其描述为 mithaq ,即一个 “盟约” 。穆斯林的婚姻仪式 ( nikah ) ,是通过一个当地的法官 - qadi - 主持举行的。在 通常的情况下只有新郎和代表新娘的家人出席婚礼,加上两位婚礼的见证人,双方表达他们对婚姻的承诺。 最后由 qadi 主持宣布婚约缔结。

  然后,新郎与新娘在婚礼 ( walimah ) 里结合,同时并摆设宴席。到了现代,特别是在已经西化的 穆斯林社区,未婚男子可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新娘,而男女双方家长磋商后就会安排婚礼。女方有拒绝的权利 。然而,在其他穆斯林地区,甚至到今天婚姻还是由家庭包办,夫妻要在结婚后才可见面。

  媒婆 - 通常是年纪较大而可穿梭于女性的住处之间的妇女 - 经常会受雇去寻找合适的姑娘。首先是由 男方家长邀请;风俗上是由男方请一个朋友,去接洽女方的父亲;如果双方家人觉得彼此门当户对,就可以开 始认真的磋商婚礼。 ( Tritton ,伊斯兰,131页)

  婚姻的习俗在穆斯林世界不同的地方也有所差异。新郎在迎娶新娘的时候必须给新娘一份聘仪 mahr (古兰经4∶4) 。数量没有限制,双方可另外磋商决定。如果后来双方离婚,男方不可索回聘仪。

  “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 。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衊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 (古兰经4∶20)

  根据古兰经,穆斯林的男人可以自由地与其他穆斯林结婚,但禁止与拜偶像的社区的妇女结婚,除非 她们归信伊斯兰 (古兰经2∶221) 。

  尽管如此,古兰经明确允许男性穆斯林与来自 uwtul-Kitab (曾授天经的人) 的正直女人通婚,就 是指犹太人、基督徒、以及其他拥有天经的宗教的信徒 (古兰经5∶6) (中文译本为5:5) 。

  因此我们看到,古兰经虽然清楚禁止穆斯林与拜偶像的男女通婚,却明确允许穆斯林的男人娶那些承 认一个被启示的宗教 ( Ahl al-Kitab ) 的女性。但是,由于古兰经表明启示是赐给世上万国的人,只有阿 拉伯拜偶像的人没有得着警诫,因此明显的结论是只禁止他们与阿拉伯拜偶像的人通婚,而一个穆斯林男人, 要与任何其他跟随一个被启示的宗教的民族中的一个妇女通婚,是合法的。 (阿里,伊斯兰的信仰,506页)

  然而,有一个圣训,却嘲笑一个穆斯林男人娶一个没有放弃基督教信仰的基督徒妇女为妻子的这主意 ∶

  据 Nafi 记述∶无论何时,若有人问伊本欧麦尔关于娶基督徒或犹太女子为妻的时候,他都会说∶ “安拉已经定规,信道者与一个为安拉举伴的女士结婚是不合法的。我认为一个女子认耶稣为她的主 - 虽然 耶稣只是祂其中一位仆人 - 就是为安拉举伴。” (布里哈圣训,卷七,55页)

  而穆斯林的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信仰其他宗教的信徒结婚。这种权利只限于穆斯林的男子。如 果一个基督徒妇女皈依伊斯兰后,她的丈夫依然持守他的基督教信仰,她就有权与他离婚。这是伊斯兰妇女 有权利首先提出离婚的一个少数情况。

  古兰经与圣经一样,都禁止近亲结婚 (古兰经4∶23) 。它也规定男人为一家之主,要求妻子顺服 丈夫并负责打理日常家务。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 (古兰经4∶34)

2. Mut'ah - 临时婚姻的法律

  在伊斯兰史上,第一件让穆斯林护教者感到尴尬的事是称为 mut'ah 的临时婚姻。实际上,虽然这制 度在伊斯兰的逊尼派已被禁止了许多年,但在伊斯兰的什叶派中已延续维持了很多世纪。

  这种有时限的婚姻得到先知的批准,据说这个法律已被废弃,但是什叶派至今依然允许这种婚姻。这 种临时的婚姻叫作 Mut'ah ,这在穆罕默德的道德法规中无疑是一个最大的污点。 (休斯,穆罕默德教注释 ,119页)

  有一种古老的习俗,是当一个男人住在离家很远的地方,就可以订立一段称为 “享受” ( muta' ) 的临时婚姻。古兰经似乎认可这种安排,而穆罕默德也批准他的战士这么做。但欧麦尔似乎称它为放荡的行 为。什叶派却坚持其合法性。( Gaudefroy-Demombynes ,穆斯林的制度,133页)

  与这主题相关的传统讲到古兰经认可这种婚姻时普遍都提到这句训词∶ “信道的人们啊!真主已准许 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份。真主的确不喜爱过份的人。” (古兰经5∶9 0) (中文译本5:87) 这句话并没有直接提到 mut'ah ,其内容也可以指真主准许的任何事情。然而,圣 训十分清楚地教导说穆罕默德起初是同意这种临时的婚姻∶

  赛莱迈本艾克沃尔和贾比尔本阿卜杜拉记载∶安拉的使者 (愿平安归于他) 来到我们这里并允许我 们订立临时的婚姻。 (穆斯林圣训,卷二,706页)

  另一个传统显然与这说法有所抵触,它清楚说明穆罕默德禁止这种临时的婚姻∶ “拉比尔本萨伯拉引 证他父亲的记载,说安拉的使者 (愿平安归于他)禁止临时的婚姻” (穆斯林圣训,卷二,707页) 。这两 个不同的传统,如果用以下的假设来解释的话,就不会显得互相矛盾∶穆罕默德一生的某段时间允许过这种临 时婚姻,但他自己后来又废除了它。这似乎是最合理的解释,而且我们发现其它的传统实际上也说明了这一个 事实∶

  Sabra al-Juhanni 引证他父亲的记载,说到当他与安拉的使者 (愿平安归于他) 在一起的时候,他 说∶ “人们啊!我曾允许你们与女子订立临时的婚约,但是 “现在” 安拉已经禁止这事,直到复活日。因 此,任何男人若与任何女人有这种形式的婚约,他都应该让她离开,并且不要取回你送给她们的任何东西 ( 聘仪)。” (穆斯林圣训,卷二,707页)

  阿里本阿里塔利卜记载∶ “在海白尔之役时,安拉的使者 (愿平安归于他) 禁止 mut'ah (临时婚 姻) ,也禁止吃驴肉。” ( Muwatta 伊玛目马立克,240页)

  因此,看来在伊斯兰早期确实是允许 mut'ah 的。我们也必须思考在 Gaudefroy-Demombymes' 一书中 引述欧麦尔有关 mut'ah 的宣言。有一个传统大意如下,在欧麦尔任哈里发的时期,有一个妇女来找他,告诉 他有一位叫拉比阿的人与一位出生在阿拉伯的外国女子订立了 mut'ah ,而这个女人现在已经怀孕了。欧麦尔 惊叫∶ “这是一段临时婚姻,如果我从前禁止的话,我一定会命令人用石头打死她” ( Muwatta 伊玛目马立 克,240页) 。这个传统令某些作家相信在欧麦尔禁止这种婚姻之前,它是被准许的,但这又不太像。不过, 另外一个圣训教导穆罕默德是允许这样的婚姻的,直到他的生命即将结束前的海白尔之役之时,他才禁止它们 。

3. 伊斯兰离婚的法律和惯例

  我们在这本书前面的章节已经了解到,艾布达乌德记载了一个传统,大意说到,在安拉为男人们所订 立的合法事情中,离婚最让祂不悦。

  尽管可以离婚,但离婚被认为该受责备 ( mubah ) ,如果可能,应尽量避免。 (克莱恩,伊斯兰 的信仰,191页)

  古兰经有两个部份是专门讨论离婚这个主题。尽管这书的确公开允许离婚,但它还是设立了许多保护 措施去为离婚设障碍。在 Suratul-Talaq (阿拉伯文称离婚为 talaq ) 中,它是这么说的∶

  “先知啊!当你们休妻的时候,你们当在她们的待婚期之前休她们,你们当计算待婚期,当敬畏真主 - 你们的主。你们不要把她们从她们的房里驱逐出门,她们也不得自己出门,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这 是真主的法度,谁超越真主的法度,谁确是不义者。你们不知道,此后,真主或许创造一件事情。”(古兰 经65∶1)

  因此在伊斯兰中,离婚不像基督教那样 (马太福音19∶8至9) 是基本地罪恶的,然而它也有相当多 的限制。在最终离婚之前有三个月经的 'iddah “规定期” (古兰经2∶228) 。丈夫在告诉妻子三次他想休 她 ( anti talaq - “你被抛弃” ) 之后,须再等三个月才能与她最终分开;妻子同样在这三个月期间, 必须呆在家里看自己是否怀了孕,以及看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

  离婚这个过程开始于婚姻关系的中止,结束于 'idda 真正的完成。这个时期需要认真地计算,直到 期满才能真正离婚。在这段期间不能采取公开的行动。妻子不能离开丈夫的家,丈夫也不能把她驱逐出门, 除非她在这期间做了明显的丑事。因此,表面上夫妻仍然像以前一样继续生活在一起,期望在时期结束前有复 合,或者像古兰经所描述的那样,安拉或许创造一件事情。(贝尔,“ 穆罕默德与古兰经中的离婚” ,穆 斯林世界,卷二十九,62页)

  古兰经也劝告丈夫在休他们的妻子时,要顾虑周到。他们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解放她们 (古兰经2∶23 1) ,不要纯粹为妨害或侵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也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前夫(古兰经2∶232) 。虽然有这些详 细的劝告,但是古兰经并没有特定任何理由作为离婚的条件。它没有指出丈夫休妻之前必须先有被遗弃或有通 奸的事情发生,或者丈夫必须有一些合理的原因。由于古兰经没有提到这些,以致某些学者认为丈夫可以随心 所欲地休妻。

  由于古兰经对于丈夫休妻没有要求任何理由,丈夫可以随心所欲地休掉她。但妻子却没这种权利,这 种不平等令伊斯兰妇女的地位变得非常低下。 (利维,伊斯兰的社会结构,121页)

  穆斯林学者随即反驳这样的挑战,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说∶

  穆斯林丈夫可以随心所欲地休妻的概念,严重扭曲了伊斯兰的离婚制度。 (阿里,伊斯兰的信仰,5 51页)

  这位作家于是列出了妻子有权利休夫的一系列原因,比如丈夫彻底失踪了、找不到了、或者丈夫把她 的嫁妆退还给她、又或者她本人皈依伊斯兰而丈夫却不是穆斯林。客观地研究古兰经有关离婚的问题所产生 的印象,就是离婚虽然不需要特别的原因,却不应该轻易进行,并要尽量避免。然而,在伊斯兰中普遍规定离 婚为丈夫的权利。Hanafi 的法规在这点上特别独断∶

  在解除婚姻这个问题上,普遍被接受的 Hanafi 法规比任何其他学派都更严格和倒退,他们实质上否 认妻子有任何离婚的权利,无论是否经过判决。而且他们不仅把宣判妻子完全被解除的权利单方面授予丈夫, 正如所有逊尼派所教导的,而且视各个与休妻有关的辞句为合法、有约束力、决定性(即或原意并非如此) 。 因此,妻子永远不可能休夫,即使她提出以提供经济补偿来赎自己,除非她的丈夫特别给予她这个权利 ( tafwid al-talaq) ,这绝对取决于他的同意。妻子没有任何公正解除她婚姻的权利,即使她被长期抛弃或严 重的虐待,或即使她被不自觉地嫁给了一个患有一些被厌恶的传染病的人。(安德森, “伊斯兰教法的近代 发展五” ,穆斯林世界,卷四十一,271页)

  古兰经惟一的一段关于离婚的标准教导的经文 (古兰经2∶228至232) ,只说丈夫可以休妻,而且 它也只是在对男人作劝告。

  古兰经中有一条关于离婚的法规确实不值得表扬和难以理解。这法规内容如下∶

  “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 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2∶230)

  这节经文的前一节说∶ “休妻是两次” (古兰经2∶229) ,因此伊斯兰法学家得出一个结论,就是 一个男人有休妻两次并在适当的时候再与她结婚的权利,但是,在他休妻三次之后,就不可以再娶她,直到她 嫁给其他男人,然后又与那个男人离婚。这个教导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阻止男人轻易休妻或滥用离婚的特权, 令他们的妻子总觉得没有安全感。然而,它最终似乎没有达到帮助妻子,因为在恢复第一段婚姻前,先得以进 入第二段婚姻。圣训忠于法规字面的意思,令这个教导更荒谬可笑:

  据阿伊莎讲述∶一个男人休妻三次 (藉着他表达了决定休她三次) 后,她嫁给另一个男人,而这个男 人又休了她。有人问先知,她是否可以合法地嫁给她的前夫?先知回答说∶“不行,她不能嫁给前夫,除非她 的后夫与她完了婚,就像她与前夫做过的一样。” (布哈里圣训,卷七,136页)

  顺带一提,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传统的意思被解释为,它并不意味着必须经历三次离婚,只是说前夫宣 告休妻三次后,在他的妻子再嫁之前,不可娶回她。一个西方学者以同样的方式阐释了这个主题∶“一次完全 的离婚,就是 Talaq i Mutlaq ,只需要重复 ‘你被休了’ 这句话三次。一个被休的女人不能再嫁给她的前 夫,除非她再嫁给另外一个人然后再与他离婚”(休斯,穆罕默德教注释,122页) 。我们对于要先完成第二 段婚姻的这种严格约束不禁大吃一惊。这个法规字面的意思其实是不容许双方经过反省而回心转意,即使妻子 愿意回到丈夫身边,没有玷污她早已与他享有的亲密关系,也要强迫妻子犯耶稣所视为奸淫的罪(马太福音5∶ 32) 。在布哈里圣训中的这传统在另一主要圣训中同样可以看到,穆罕默德在此是这样回答的∶ “不行,除 非第二任丈夫像第一任丈夫一样亲过她的芳泽”(穆斯林圣训,卷二,730页), ,尽管第二任丈夫已经把她 休了。这规定似乎是要处罚第一任丈夫因为他对夫妻的关系心怀二意,却因此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在一些穆斯林的社区中,特别是在北非,离婚在社会上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而在别处,特别是在那 些一夫一妻制成为了规范的地方,离婚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4. Hudud - 伊斯兰的刑法

  在最近几年里,据说许多穆斯林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体系中应用了 shari'ah 伊斯兰教法。这意味着在原 则上古兰经的法规成了国家的法律。而实际上意思就是以古兰经指示的惩罚为规则,例如通奸要被鞭打、以及 偷窃要被截肢,又再次被执行了。我们经常读到有关苏丹、巴基斯坦、沙地阿拉伯之类的国家实施这样的惩罚 。在毛里塔尼亚,一个偷窃犯在截肢前,他的手臂会先被麻醉;但在沙地阿拉伯这样的国家,他是得不到这种 恩惠的。这种刑法在世上其他的国家看来是非常野蛮的,而保守的穆斯林却狂热地支持原始的伊斯兰,尽一切 所能地执行它们。在这过程中伊斯兰蒙羞。以下这位作家谈到了巴基斯坦近来的发展∶

  现在对于偷窃罪 ( sarqa ) 的处罚是把手砍掉,而对于穆斯林犯了通奸 ( zina ) 会被石头打, 穆斯林喝酒要被鞭打八十大板等等。这种 hudud 惩罚在 ulama 乌力马的强迫下以一种最原始的方式强制执行 ,他们拒绝接受任何改变去与现代的社会状况接轨。 (纳西阿里,伊斯兰:基督教对其的看法,126页)

  古兰经非常清楚地教导说通奸者要被打一百鞭 (古兰经24∶2) ,而为了奉行 sunnah 圣行 (正如 我们已经了解到的) ,这种惩罚适用于未婚者与已婚男女所犯的通奸罪,而后者将被石头砸死。在沙地阿拉 伯对于通奸罪的处罚是斩首。有关偷窃罪的处罚,古兰经公开地认可了截肢这种处罚:

  “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 睿的。” (古兰经5∶41) (中文译本是5∶41)

  在圣训中是这种处罚是被限制的,它只适用于偷了很贵重的东西的偷窃罪∶

  据阿伊莎报告,安拉的使者 (愿平安归于他) 说∶ “不要砍掉盗窃者的手,除非他偷了四分之一第 纳尔 dinar 或者更多。” (穆斯林圣训,卷三,907页)

  其它传统说到如果是偷庄稼或水果、或偷窃的财产价值少于四分之一第纳尔就不会被砍手;奴隶偷窃他 们主人的财产,也不会被砍手 (因为奴隶本身及他所有的一切都是主人的财产)。无论在何种情况,这种惩罚 看起来似乎都过度严厉了,较适合远古代的风俗和时期。在圣训中至少有一个传统加重了这种处罚的野蛮本质 ,它甚至更深一层地羞辱受害者:“有一个偷窃者被带到安拉的使者 (愿平安归于他) 面前,手就被砍断。 之后他下令这样处罚,就是将断手架在他脖子上” ( Sunan 艾布达乌德,卷三,1230页)。有一段时间他要 带着这断手走路,这真是令人作呕的处罚。两百多年前,有一位西方学者如此评述∶

  对于偷窃者的处罚是砍掉他犯案的部位 - 手,乍眼看上去理由很充分;但东罗马帝国皇帝犹士丁颁布 的法令禁止把偷窃者弄成残废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偷窃通常都是由贫困引起的,如果砍掉他的肢体,就等于剥 夺了他诚实谋生的能力。(萨尔,古兰经初论,150页)

  因此,看到这些 hudud ( “限制” ) 再次在穆斯林实施,实在令人惊恐。我们只希望这些年来盛行 于二十世纪文明社会的健全思想能够战胜伊斯兰地区那些倒退的思想,不再回到那个不健康的时代。

5. 伊斯兰禁止的食物和饮料

  大多数人都知道穆斯林像犹太人一样,清楚规定可以吃哪些食物、禁止吃哪些食物。在伊斯兰它们被分 别称为 halaal (意思是 “自由的” ,就是不被禁止的) 和 haraam (意思是 “分别的” 。这个单词有正 反两面的意思,表示 “分别为圣” 之意或被禁止的事物) 。在禁吃的食物方面,在犹太教和穆斯林的信仰之 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以下这节经文中,阐述了这些禁吃之物,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这些禁令并不是绝对的,在 一些极端的情况中可以解禁∶

  “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 过份的人, (虽吃禁物) ,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2∶173)

  各种鱼类和其它水中的猎物对于穆斯林都是合法的 (古兰经5∶69) 。在上一节经文中禁吃的食物不 但是犹太人所禁吃的,看来甚至早期的基督徒也禁吃,虽然如此,彼得的异象解除了这禁忌(使徒行传10∶9至 16) 。

  令人好奇的是,这里所列举的,除了提到的猪肉外,都与使徒行传15∶18的非常相似;使人不禁怀疑这 是否代表了这是阿拉伯半岛所有一神论者 (包括具有阿拉伯血统的犹太人和基督徒)普遍遵守的律法标准。 (怀特,在麦地那的穆罕默德,200页)

  就算对于穆斯林合法的肉类,要诵真主之名屠杀它们才成为合法的 (古兰经5∶5) (中文译本5∶4) 。必须对动物诵 Tasmiyah (就是必须宣读 bismillah “奉真主之名” ) 。但是,古兰经宣称 uwtul- Kitab - 即曾受天经者 (犹太人和基督徒) - 的食物对穆斯林都是合法的,它允许穆斯林坐在犹太人和基 督徒家里的饭桌前与他们一起享用食物,反之亦然。犹太人与穆斯林之间有关合法和禁吃的食物之间不会有太 大的分歧。

  以上引述的经文告诉我们,先知对于犹太人的饮食规则非常了解。根据穆罕默德所说,这些律法是由 于犹太人的罪而强加在他们的身上。纵管如此,他虽然渴望、却仍然觉得没有可能消除所有的分歧、并宣告每 种食物都是同样洁净可吃的 … 因此,在大部份情况下,他宣布为不合法的那些东西也同样被犹太人的律法所 禁止,例如自死物、血液、猪肉等等。 (罗伯特,古兰经的社会律法,113页)

  tasmiyah 也用作在一顿饭前的一种感恩形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在吃饱饭之后也会赞美真主。

  我们忠告,饭前饭后都要洗手。当一个人开始吃饭时,他应该宣告 bismillah ;吃完之后,他应该感 谢真主或说 al-hamdu li-llah。 (阿里,伊斯兰的信仰,601页)

  基督徒并不同意以洗手作为饭前的一种洁净的形式,因为这作为伊斯兰的其中一种典型仪式,只不过 是 “将来美事的影儿” (希伯来书10∶1) 并总是容易引起自义和批判的心态(马太福音15∶2) 。

  所有令人醉的饮料都是穆斯林所禁止的。古兰经起初承认酒有一些好处,但是它说明酒的罪过比利益 还大 (古兰经2∶219) 。在另外一节说到醉酒的信士不可以做礼拜(古兰经4∶43) ,但是稍后就全然禁 止饮酒 (古兰经5∶93,94) (中文译本是5∶90,91) 。

  伊斯兰的社会法对于穆斯林世界及每个穆斯林的生活方式都有着普遍的约束力。虽然其中有许多是值 得称赞的,但也有许多是相当值得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