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穆罕默德的伦理观与你的关系

1.请留意本章主题是穆罕默德的伦理观,非穆罕默德的伦理操守。我们要谈的是穆罕默德的是非观,并非要讨论他的行为操守;或者应该说,我们最少要先理解其是非观,才提到其伦理操守,但其实论断他的伦理操守并无意义。若你对心理学有兴趣,会知道多赞扬、少批评是明智之举,尽量避免冒犯讨论对象。然而教会精兵所传的十字架信息实在是绊脚石,任何企图绕过这块石头的心理学进路,实在都是假进路。虽然如此,我之所以不打算讨论穆罕默德的操守,可不是因为心理学进路无用,而是因为,人的伦理观往往与道德行为无关。若你问对方,为何这事或那事不对,他给你的判断标准往往与那件事情本身关系不大。举例说,欧洲人认为纳妾大逆不道,但穆斯林却可以公开谈论他那两个妻子,好像谈两个女儿般自然,因为他认为多妻制度再正常不过。

2.我得事先声明穆罕默德的伦理观与行为操守的分别,因为我深信,攻击穆罕默德的行为操守实在不公平和有害;但另一方面,我认为每个有心志向穆斯林传福音的人,都应该了解他们先知的伦理观与我们的大相迳庭。

3.首先你得谨记,穆罕默德视安拉为判别是非的直接源头与理据。他并没有所谓群体道德、讼裁或群体良知观念;事实上,当族人发现他并没有忠于部族敬拜,就开始迫害他。最初麦加的族人在他的祈祷软垫下藏针刺、作弄他,直至后来,他们发现他对“先祖”不敬,才把事情闹大。

4.我们也要记得,穆罕默德首批信士要发誓效忠于他,过于效忠部族,这观念在伊斯兰前的阿拉伯世界极具革命性。以后许多年,穆罕默德展现出在是非观念上不与族群妥协的态度。

5.穆斯林认为伦理是非观源于安拉,这想法自从超过1,300年前伊斯兰兴起以来,在正统穆斯林里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穆罕默德的伦理法典是对的、善的、自足的,适用于所有个人和国家,因为其理据源于安拉。对当时的阿拉伯而言,这想法很新鲜,其实这概念即如宗教一样古老。早于穆罕默德出生前数千年,已有许多帝王声称法典源于神明,甚或自奉为神。

6.要记得穆罕默德自命传递启示者,教导人辨是非,所以上述概念非常重要。结果是,今天全世界的穆斯林都认为,只要1,300年前在阿拉伯沙漠里的启示认为是对的,在今天也就是对的,反之亦然。

7.第二个重点是,所谓是非,不在乎安拉的本质,乃在其旨意。穆罕默德认为人完全无法直接认识那大能者性情,讨论安拉的本质就是亵渎;但人可以明白祂的旨意。所以他认为,伦理关乎安拉的旨意、而非性情。你也许觉得这只是繁琐的神学问题,不是的,这影响可深远了。安拉是正义的创造者,是公义的主;并没有什么事物本身是对,它的对全因创造而来-安拉说话,从话语定善恶。祂说是对的,就对;祂说错的,就错。

8.若你仍不明白,以下例子或会有帮助。某国的交通规则订明要靠左驾驶,另一国则列明要靠右,所以一个国家错的事在另一个国家是对的;假如其中一国改例,将靠右改为靠左,那就是说,昨天对的今天变成错了,昨天你在路上通行无阻,今天做同样的事就会被抓。明显地,靠右或靠左驾驶,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所谓是非全看执政者的旨意,这都在法律里显明出来。

9.再举一相关例子。伊斯兰导说,所有先知都无罪;这与我们所说,耶稣无罪的教义可不相同,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先知的行为与常人无异,有古兰经文可以为证。先知所以无罪,只因他们享有特权─寻常法律不适用在他们身上。在巴基斯坦,某段山路关卡写明车辆不准驶入,下面一行字却说省长、将军与某阶级官员不在此限。换言之,某些高阶官员由于身份地位,可以凌驾一般巿民所遵守的法律,而且也没有谁会抱怨这样不公平。同样地,如果最高主宰说,先知因为领受召命的关系,就算与常人做一样的事,也算为无罪,也没有人会抗议的!

10.基于上述两点,穆斯林的罪观就更清晰了。这种概念曾困扰我多年,我常常听见穆斯林欢天喜地说,他们是“真主的罪人”,我最初以为他们随使说说开玩笑,后来发现不,是穆斯林的罪观使他们有如此态度。安拉是主中之主(Rabb-ul-arbab)、王中之王,祂的法律就是全世界之法,所以穆斯林宗教法就等于任何国家法律,表达了主宰对人民的旨意。百姓与国家关系的基础,不在乎他与其法律的关系,乃在于国民身分。同样地,在伊斯兰,穆斯林与安拉的关系也不在乎宗教法,而在于与先知与统合的整体(ummat)之关系。人就算犯罪,仍不失其美国、英国,或巴基斯坦公民身份,就是犯了谋杀罪要问吊,仍是以某国人身份问吊。穆斯林与伊斯兰的关系亦然,他就是犯了宗教法,仍可以是好穆斯林。换言之,在伊斯兰里,罪行等同罪。

11.因此,当穆斯林笑说自己是“真主的罪人”时,就好像我超速驾驶一样。理论上我犯上了罪行,当局可以罚款,但我仍可以笑说:“我犯法了!”当中不涉及道德议题。好了,我们现在想想叛国问题。一般而言,叛国谋反是最严重罪行,罪犯可能丧失公民身份,判处流放或处死。同样地,在伊斯兰里,以物配主(shirk)─就是与安拉、或先知名誉攸关的罪也是最大罪行,可判处死刑,犯者也难免火狱。

12.这观念与穆罕默德的伦理道德观攸关,且容我解释。所谓道德,就是蕴含德性、公义、正直的行为,可按此建立是非标准。换言之,道德观念假设某些做法本身具有价值,可算为善;而另一些行为缺少这价值,所以算为恶;这全在乎行动本质,与外在条件无关。当然,每个人的是非标准都不同,但这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最重要的问题是,某个做法本身,究竟是或非。但穆罕默德不同意这说法,他认为所谓是非,端在乎诫命里显示出安拉意旨。

13.现在你大概明白我在章首所说,论断穆罕默德的行为操守,是既不公平、又徒劳无功的。若你是穆斯林,真心相信真主掌管宇宙,一如国王统治国家;接受穆罕默德为先知,是安拉启示的传递者;又相信宗教法是真主的法律,是祂对你的意旨;在这情况下,你根本不会质疑穆罕默德任何言行或启示。当基督徒批评先知言行,你只会认为他们无事生非,亵渎、侮辱先知。所以我们不应讨论穆罕默德的行为操守如何,不褒不贬,只要让穆斯林明白,为何我们不接受穆罕默德的伦理观。

14.这可不如想象中容易。当然我们可以开门见山的说,基督教没有宗教法。就是这样。没有任何伦理规条或法律,可标签为“基督教的”。

然而这话若说出口,意思就是说,在伦理这事上,我们与世界是一鼻孔出气;也就是,我们抗拒任何神启的宗教法或典章,包括伊斯兰、犹太教,或其他宗教。同时也就是说,我们声称从神启示的新约圣经,并没有说明何为是何为非。你同意这说法吗?你必须同意,不然只会走向宗教的律法主义,或经验主义哲学。

15.你只能说,是非观念,一如话语的力量,适用于人类范畴;没有任何哲学家或律法主义者能完全理解人类这种特质,无法证明这源于何处、如何发展出来。无论生活最原始、或受过高等教育的文明人,都有是非之辨;小孩子也有的。他们就是还没有学懂宗教上、或群体相处上何为正确,心里也有一套是非标准,至于这标准如何,在这是无关的。

16.历史上有几条发展脉络,都从人性内里这素质发展而来。

哲学伦理千方百计要证明,人的是非观要非纯然从实际出发、就是理想主义。我们从经验得知,某些事情有害,就以此为非;某些事情虽难以达到、却有益,就以彼为是,并设法达到目标。这种知识体系渐渐发展累积,就成为伦理典章。

17.理想主义伦理也大同小异,以真、善、美为生命最高价值;任何削弱这等价值的事情自然为非,有益达至真善美者,则为是。人正是以此为标准断是非。

理想主义者认为,良知不仅辨是非,在过程中更会指摘非。

18.在哲学与理想主义伦理两个大题目下,衍生出不同哲学,其共通点是,人是从动物阶段慢慢发展成高度文明阶段;但事实上,持此论者所举证的论据资料显示,情况恰好相反,就是说,在许多情况下,人往往从高度文明沦为野蛮人,因此他们的论据并不能成立。这类伦理观最大的问题是,论者完全忽略神,认为神不会干预人的生命与思想。

19.历史伦理与哲学伦理的分别在于,前者只企图诠释历史事实。历史伦理思想进路乏善足陈,因为历史事实本身并无意义,除非他们所呈现的理念能超越历史。举例说,发现“盗亦有道”,这说法本身并无意义,只显示出世上有某些人,他们的伦理标准异于群体标准而已。

20.接下来看宗教伦理。世上的宗教伦理体系纷杂如波斯地毯的色彩,其中最常见的是律法主义。这是法利赛人、穆斯林,还有许多基督徒的伦理。中世纪伟大神学家思高(Duns Scoutus)在建构基督教神学理论时曾极端的说,如果谋杀是神的旨意,这就是对的,不是错的。今天基督徒虽鲜有那么极端的,但不少人也认为,如果圣经说:“这是主耶和华说的”,就应该照着做,不因为事情本身是对的,只因为这是神的话。

21.因为人内心有某套是非观,所以往往发展出律法主义。人渴望律法(无论是否白纸黑字写下来),以定标准、作抉择。每个群体每个人做无数的事不曾反省是对或错,只按所属群体接纳的标准做,只想成为群体心目中的“好人”,这样才有安全感;无论最文明的群体,或是山野食人族都是这样。我们常常说弱肉强食乃森林定律,人若要在丛林社会里建立自己,就必须够凶残;许多人都不假思索这样做。

22.奉教的人都想在他们的神明面前作虔敬人,这样才有安全感,于是让神明来判别是非,然后照着做就可以了;在这方面,基督教会可有个好例子。当新教否认罗马教宗为教会权威领袖,同时间安全感没有了,现在由谁来判别是非呢?答案在那本无误的经书。可幸教会不会如犹太人与穆斯林般订立律法主义制度;然而历代神学家仍为前人写下的意见争论不休。明显地,面对伊斯兰,基督教神学家在伦理─尤其伦理科学这一环上特别脆弱,于是唯有大谈行为操守,却绝少处理伦理科学。

23.在与穆斯林谈伦理这点上,我有几个建议。首先,要承认是非观是人性一部份,一如神创造人,让人能看、能听、能讲,祂也让我们有能力判别是非。我们用不着证明断是非的需要从何而来,是从经验呢或是别的外在因素使然。人犯罪,感到迷惑、混乱,渐渐不能辨明是非;这说法很对!然而要知道,人就是在毫无恩典怜悯的堕落处境里,仍会随己意建立是非观。保罗说,外邦人有律法写在他们心版上,也许就是这意思。(罗马书2:14-15)

换言之,穆斯林认为是非观完全源自安拉,这说法我们不认同;但我们接受神是创造主,祂将某些性情放在人里面,使人酷似祂。

24.第二个建议,我们要强调自己完全不知道神原本的旨意,只能稍稍认识祂的性情,藉此理解祂某些旨意。之前我提到,穆罕默德说人不能明白神的性情,这说法很对,所以才需要道成肉身。我们所以能明白神旨,是因为耶稣基督,在祂里面我们明白神的本质,知道祂本质就知道祂旨意。你也许觉得,将这分别而论实在多此一举,但要非如此,神的谕令就丧失了道德价值。如果神给人的谕令,是直接从祂的旨意而来,那么就是穆斯林说对了─是非全由神来定的。但如果是非观源于祂的性情,那么就不是事事标签何为是、何为非,只需明白非乃是之相反,永远如是。举例说,圣经写道,神不愿一人沉沦(彼得后书3:9) ,这个我们明白,因为认识到神爱世人,愿意恒久忍耐;知道哪里有罪,就有神充足的恩典等等;这一切都指向神的性情。

25.我们从以色列史瞥见这种想法。旧约圣经说:“除了我以外,不可敬拜别的神。因为我耶稣华是妒忌的神。”现在我们透过耶稣基督,更明白这话的意思。神藉着耶稣基督,向我们彰显祂自己,不是彰显祂旨意-而是祂的性情。这种认识,并不能压缩在某套宗教或伦理法典里。

26.我们藉着耶稣基督认识神的性情,就知道人的性情,生来就要与祂的性情相符。然后明白到所谓罪,不仅指触犯法令、或某套伦理标准,而是更深的,出来更大的岔子-我们的本性与神的性情不再相符;我们离开神,正如亚当在伊甸园里所做的。人之不洁,问题不仅在于触犯律法,却在于这种不洁状态使他远离圣洁的神。人之不仁,其实反映出他恨那位仁爱的神;人的行为龌龊黑暗,也反映了他正躲在黑暗里逃避神,因为神住在难以靠近的光明里;同样道理也适用于神其他特质。

27.关键在于,人就是将判别是非的权利与责任都交出来,让宗教法或伦理标准代劳(像保罗和穆罕默德所做的!) ,从而换得安全感;然而当面对基督,和在基督里面对神时,圣灵往往使他们醒悟过来,那种虚假的安全感都破灭了。人自以为在神面前够“虔敬”,建立起安全感,但实在上是以所属群体公认的“好”行为作幌子,掩饰与神的疏离。保罗认清这问题,就将自己的义看作粪土。穆罕默德却不明白。保罗信主前的做法,其实与穆罕默德很相像,信主后就与穆罕默德大不同。所以很值得比较一下二人的生平与教导。

28.还有一个难题。我们若说,世上并没有什么“基督教的”伦理法典或宗教法,因为基督教在乎神与人更深层的关系,而神这种恩典,人惟有在基督里才能领受;纵然如此,我们仍没有回应基督徒道德伦理生命的问题。难道基督教就真的没伦理吗?我得开门见山如此问,因为穆斯林常常这样问我。

29.当然我们有的。我们与神、与邻舍,存在着三角关系。问题是,这关系是如何流向的?若你认为从你开始而及于邻舍,藉邻舍达至神,这是律法主义;不论你用穆罕默德、或某些基督徒的用语解释,这都是律法主义。若你与神的关系,取决于你如何对待邻舍,就是在建构宗教法或伦理法典;无论这套准则有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你总是假设这永远有效,或直接从神启示而来。你恪守规则(不论以哪种形式呈现),那三角关系继续从你出发,通过邻舍才上达神,以此讨神喜悦。

任何形式的律法主义都是利用邻舍作媒介,藉着功德通往神那里。

30.假如你脱离了律法主义,就看见“从神开始、透过你达至邻舍”的流向,于是重新审视过往态度。首先你会发现,在这关系里神先流向你,这完全基于祂的本性,这在耶稣基督里早已显明;这流向不在乎伦理关系,乃在于神藉着耶稣基督与人复和。然后你会看见,由神作主动流向人,这不仅发生在你身上,也在邻舍身上。明白了这点,你会基于这神圣因素,大大改变对邻舍的态度。

31.现在,我们成为有辨别是非本能的信徒,相信神作主动流向我、也流向邻舍;明白神造我的性情与祂的相合,所以我才像祂一样,流向邻舍。这里的首要问题是,当我流向邻舍、与他接触时,怎样相处才对?我要按哪种伦理准则做?

32.我们不能说,既然神爱人,人就爱邻舍;这并未回答问题,只道明公理,并没有说明实际情况下有何“法则”要守。举例说,军事主义者与和平主义者都同意要爱邻舍。军事主义者说:“家人、族人、同胞、国民就是我的邻舍。仁爱从家里开始,我要对抗入侵者。”但和平主义者说:“邻国就是我的邻舍。杀他们的青年人、毁他们家园,这绝对谈不上爱。无论任何情况下,都应守住不可杀人这诫命。”

33.且勿论二人背后理据之真伪,只考虑他们探讨“何谓”正确伦理、又“如何达至”;在这方面,你认为谁做得成功?很难决定罢。这只是个小小例子,可见每个道德问题都有两个(或以上)的可能,而且彼此间会有矛盾。

34.现在我们来到核心问题了。基督教与世界所有宗教(还有伪宗教)的最大分别在于,惟有基督教脱离一切宗教法、伦理法典、有形无形的群体法规,不容人用法则代劳、以这些作掩饰,不能以守法建立敬虔;信徒面对实实在在的问题时,是赤裸裸的面对。

35.在人际关系上如此,与神关系亦然。基督教使人释放,但这种自由不容易驾驭,许多人都退缩了。这不仅让人自由,更要求人直接、自己负责;没有天启,没有神圣默示的法规,没有(无论标签为“基督教”与否的)伦理法典,没有任何群体法制能剥夺这种自由,或免除这种责任。

36.吊诡地说,人惟有相信基督,才能领受这种危险的自由。奥古斯丁说:“爱神,然后从心所欲。”说的很对。你可以从心所欲,却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人若说:“我知道自己做得对,因为圣经这样说。”或说:“我守住了教法,做的准没错。”或说:“我祷告求问了,圣灵告诉我这是神的旨意。”又有人说:“教会或群体都这样做,不可能错的。”以上种种说法,都既傲慢又懦弱。说傲慢,因为他们都自以为他的是惟一对的方法;说懦弱,因为都没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都推卸责任。当然我们要读圣经、要祈祷求指引,这是合法的、应该的、必须的,然而祷告读经以后,可别将神所赐的自由扔掉,别傲慢地以为做的准没错,以为有什么保证支持自己做对。我们惟有凭信走在十字架的荫庇下,惟其如此,这个自由人是基督的仆人。

37.最后一句,我发觉人普遍谈意志谈的太多、也太随便。无论在哲学上,在基督教、伊斯兰,无论在人际、或我们与神的关系上,我不认为人应单单以意志作原则、定是非,这做法根本是错的。我们应该鉴察人作决定时,他的本性究竟与神的性情相符合呢或是悖逆祂、远离祂。意志只是作抉择的机制;因为若没有意志,人就只是机械人了。

相信不用我多说,你也看见穆罕默德的伦理观与基督教的简直有天渊之别。就算穆罕默德品格好的像罗马天主教所说的圣人一样,我们都不能接受他的伦理观。教会教导说,神的性情在耶稣基督里彰显;而穆罕默德的说法与这教导南辕北辙。

思考问题

1.为何穆罕默德的伦理操守,与他的伦理观不能混为一谈?
2.基督教相信神的性情在耶稣基督里彰显,这信仰如何抵触律法主义的宗教观?

3.你如何理解罪?你的对罪的看法、并罪带来的结果,与穆斯林的罪观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