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你的信仰观与穆斯林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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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穆斯林传福音其中一大困难是,基督徒对律法与伊斯兰的关系普遍缺乏清晰立场。尤其在今天,正当穆斯需要一套能处应现代情况的律法时,他们往往会问及基督教对律法的看法。若我们想帮助他们认识基督,却只对穆斯林说,他们在律法之下,而我们在恩典之下,这实在不如不说。当你仔细定义这概念时会发现(i)虽然你在谈恩典,却仍然以某种形式把律法带进基督教里;(ii) 穆斯林不认为律法带有最后审判能力,所以不觉得自己伏在律法之下。 2.在向穆斯林传福音前,我们得先面对几道真正的困难: (a) 先要弄清保罗所指“律法”的意义。举例说,他说外邦人有“律法”写在他们的心版上,这是什么意思?他是指什么“律”?当然不会是十诫,例如,试问有哪个外邦人会在乎守安息日?又例如说,加拉太书3章,他明显在谈摩西律法,并说基督来,就废除了这律;又说律法是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在基督里成全。然而在第5章谈道德时,却说爱“成全了所有律法”。他提及“肉体之工”时说得空泛,说作肉体之工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换言之,保罗认为“律法之工”并不完全相对于“肉体之工”,反倒是爱的律法与肉体之工相对。现在试将上述概念与保罗另一种表达相比较,“肢体中另有个律”(罗马书7:23)会“把[他]掳去,叫[他]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然而第8章又说“赐生命圣灵的律”能救他“脱离罪和死的律”。可见保罗用“律”这词甚广泛,实在很难理解。 (b)另一个困难是,无论在我们的主的时候,或宗教改革时期,我们都是从神权政体分裂出去。两个背景皆以宗教法统辖社会,使之成为公民法,而不仅是礼仪法。因此,从神权政体分裂就是一场革命,因为谁若使神权政体的律法失效,就是打破一切公民法例,这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今天我们往往会忽略这点,因为这在我们的经验、眼界之外。1947年巴基斯坦独立时教我印象深刻,多年来领袖一直向民众灌输这观念,说他们是奴隶,要起来争取自由,然而成千上万的民众根本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后来巴基斯坦终于得自由了,许多人以为这等于坐火车不用付钱买票,可以随意坐头、二、三等车厢;以为从此寄信不用贴邮票;携带武器不用领牌照,杀人不用坐牢。他们以为这就是自由,其实只是无政府主义。 我们的主当然面对同样情况,祂要除掉宗教法的概念,然而若祂不加批判地废弃当时的犹太法例,肯定会触发无政府主义。例如,耶稣说律法一点一画都不能废去,并告诫人不能唱反调(马太福音5:18及后),这岂不可以理解为主告诫当地人,以致他们随从祂教导时,不会触发无政府主义?主又说,人应遵从长官吩咐,因他们坐在摩西的位上(马太福音23:2),也可以同样理解。 主废掉神权政治,却并不希望因此废掉公民法。同样地,宗教改革家也说人应遵从国家行政法,因这是从神而来的。改革家如此说,岂非因他们要民众明白,脱离神权政体不等于目无法纪?所有改革教会都将十诫放进他们的标志、信仰理念或礼仪里,岂非因他们希望信徒明白,神不仅在救赎秩序、也在自然秩序掌权? (c)在探讨所有这些关于“律法”立场的过程里,最大的困难是:我们如何在自然秩序的范畴里理解神律法的功能,却不至于使自然秩序变成神权政体?犹太人、穆斯林与天主教会都做不到这方面。他们各以不同方法,认为自然秩序不过“教会”的延续。就是天主教会以外,基督徒在这问题上也处理不好。 3.面对种种问题,答案只有一个。神在自然秩序以下的律法,我们必须视为历史一部分。神并没有以律法的方式在历史上彰显自己,然而某些特定的历史事件却的确是启示祂,也因着这些事件,基督教会深信神掌权,是历史的主。这不是说,我们得透过史上某人某事才能看见神的旨意,而是说,某人某事都伏在神的目的下,祂总是在掌权的。同样地,自然秩序里的法律与道德典章都在神的主权下,非因这些典章神圣,而是因为我们(藉着耶稣基督)接受神在人类所有不同历史时段都掌权。然而,有此概念的基督徒面对两难:一方面没有人能指着圣经大喊:“这是耶和华说的”,不能以此为据教人尊重某项法律典章;而另一方面,律法与道德却是基督徒对神态度的重要一环。容我解释一下:我们认同保罗的名言,“权柄乃出于神”,却总不能以为保罗是说革命或政权更替必定是违反神旨意的。然而我们对权柄的态度,也就是对神态度的重要部分,无论我们是否支持革命或政权更替。 4.若你能向穆斯林慕道者解释这矛盾处,也就能让对方明白你们的信仰有何不同。 5.现在暂且搁下神在公民法律上主权的问题,先谈谈“道德律”。最常的论点是,虽然旧约的礼仪律已废除,道德律却仍然存留,所有人都要守。除了新约所载、耶路撒冷教会给外邦人的劝戒守则以外(使徒行传15:29-30),我们实在很难明白,礼仪律与道德律的分野究竟从何而来;肯定不是源于新约的,里面从没有“礼义律”或“道德律”等词儿。比如说,我们在新约里就找不着任何条例说,为头生的孩子献祭这律例已废除了,也没有听说过有关节期的律法已失效。 6.然而,整个基督教会正因着礼仪与道德律这等表面化的分野,致使律法主义肆虐,从最早期的犹太主义者 (Judaizers) 与以便尼派 (Ebionites) 就如此,他们坚持将犹太律法礼仪带进基督教。《黑马牧人书》(Shepherd of Hermas)的作者就反对这种律法主义,试着以废除细节条文、保留律法原则的方法解决这问题。人不再靠摩西判别是非,基督才是新的颁令者。这本书曾有很高地位,俄立根(Origen)甚至认为是“神启”的,也许因为这以较隐晦的方法,满足人对律法、对确切权威的一点渴求。 7.罗马天主教会引进律法原则做得很聪明。虽然她也教导救恩是solo gratia(惟独恩典),却又争辩说,人要守律法以证明自己配得恩典,便废除了那教导。一如奖学金无条件赠予最配得的学童。 8.改革宗将这预设条件废掉。我们都只因信、不凭律法称义,不容任何“假如”“但是”“不过”。但如前所述,所有教会都将十诫涵括在信条之内,承认某些律法、或最少其原则;没在基督教会参加过多少次崇拜的人都能感觉到这点。 9.实在不难明白,为何像安息日会等强调律法主义的教派,能从基督教会抢去那么多羊。他们最重要手段,是看准信徒在基督教会里律法与恩典问题上混淆不清,从此下手。 10.律法主义有三种形式,看起来不一样,基本却相同: (a)首先是简单、过分乐观的概念,以为跟随基督就是直接履行祂的话,当中没有任何矛盾或不可能。举例说,爱的律法就是说,只要情况许可,你对律邻舍总要公平、仁爱;但事实上,你若真的去爱人如己的时候,这可能与你所属群体冲突,使你陷在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两难;但这难处往往被忽略。在自由神学里,这种“很容易就能遵守我们的主的命令”的观念,甚至盖过了基督受死复活所作成的工;自由神学(还有其他教导)就这样宣扬律法主义。他们视律法原则为基督教里最宝贵的事情。 (b) 另一种律法主义则较隐晦。它同意道德律有约束力,然而因为人不能完全守住这律,基督才为我们牺牲,祂代我们受罚、完全了律法,我们就从律法的惩罚和咒诅下得释放。这一种教导认为,耶稣是最完全的祭,为触犯旧约律例而设。我们来看看旧约,你会发现,因为律法就是神权政体的公民法,犯法的人须献祭以为惩罚;换言之,旧约的献祭制度就如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你若说基督是罪祭,就要小心,可别将基督教当作律法宗教,以为人只要找着代替品、付过罚款,就可以为所欲为。难怪穆斯林听见了,会强烈反对这种“公义”;然而这却是他们最常听见的、关于律法与恩典如何运作的概念。你可曾想过,穆斯林会明白这观念,却不同意这说法?这可是个警号,显示你已站在律法的立场或是他的立场、而非基督教立场了。 (c)最后,你会听见有人说,穆斯林的宗教法、犹太律法-事实上所有律法-都没问题的,人只是没能力守法罢了。只要人成为基督徒,相信我们的主,就有得胜生命,有能力满足律法要求。对于这种观念,我只能说,持此论者实在瞎了眼;首先他看不见基督提出、对律法的真正要求,其次漠视他自己微小生命与大环境,最后,他是对从使徒时代一直以来的教会生命一无所知。难怪穆斯林听了这种说法后只能微笑。 11.现在最烦恼着我们的问题是,究竟何谓律法?我的字典对此有九种定义,其中一些项目至有四条附属定义。因此我们必先定下范围,知道自己在谈什么。我们可见有一种概念贯通约束行为、法律体制与神圣诫命此三者,就是一系列规条,本章会如此理解“律法”一词。你若将任何形式的律法主义引进基督教,就得同时产生一系列规条,除非你可以这样做,否则所谓律法概念只会随风飞散;而且你与穆斯林谈道时会发现,他们有完整、巨细无遗的规例。 12.关于订立一套确切律例的问题,最普遍的答案是,从旧约里的道德律 (与礼仪律有别) 里去找,这是神给全人类的法例,至今仍然有效;这道德律是教导人如何根据一定的权利标准彼此相待。然而,若你真认为旧约教人如何相处的律例仍然有效,请重新细读一遍,在出埃及记20章后,并申命记18章后。仔细看出埃及记21章、特别20与21节对待奴隶的条文,细读22:2-3;看看22:18与20节焚烧女巫与异端,并申命记18:20处死假先知的律例。还有申命记20:10-18的战争规例,21:10-17如何对待妻子,18-21节讲如何处理叛逆之子。22:5谈到女人不能穿男服、男不能穿女服。23章说到私生子十代不能在会中敬拜神。24章谈到新婚休假的期限…不一而足。 13.以上列举的都并非礼仪律,全是道德律。然而你若仔细读完这些经文,我保证你说这些律例不会永远有效。若你认为这只是建议,请读申命记27至28章列举长长的咒诅,“你若…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这以下咒诅都必追随你,阿们。” 14.我怀疑今天会不会有犹太人对穆斯林说,这是神的律法,请他们遵守。神智清醒的基督徒当然更不会这样做。 15.另一个主流看法是,这些细节我们不用理会,只要接受十诫,从整体理解律法就可以了。律法的概念原则都包含在十诫里,在许多教义问答里,十诫成为基督教律法主义新体系。十诫诚然是律法的总纲,就是在我们的主的时代亦广为犹太人接受;但无论这是总纲与否,旧约律法的背景、原则、细节仍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你必须在旧约的诠释下理解十诫。有人说,我们可以从新约、或现代的道德意识形态角度理解十诫;但事实是,我们只能从旧约作者的立场看十诫,不然其中的神圣价值就丧失了。我们不能挑一条律例,赋与新意义,然后说这与从前一样;蕴含新意义的律法就是新律法,承袭下来的价值就此丧失掉。其中一个上佳例子,是关于“守安息日”的。十诫说,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因为神在那日歇了所有的工(出埃及记20:8-12)。新约不讲周末,讲一周第一日,因为我们的主在那天从死里复活。教会提取了关于星期六的这道命令,去掉其中“安息”的理由,改为在每周头一天周日聚会,并赋与新理由。另外,关于奸淫的条例也有同样情况。我们若按旧约理解这条文,就是说,人不能淫人妻,因为妻子是别人的财产,就像他家的牲畜、奴隶一样,你不能贪恋别人的财物。然而今天我们指的是所有不贞的关系,个中原因部分基于新约教导,部分基于当时所接受对性的标准。 16.人可以指出十诫里,关于伦理层面的诫命俱丧失原意,可以按目前情况重新诠释,然后使之成为神圣权威,着所有基督徒必须遵守。 17.另外有第三种说法指,登山宝训就是基督的律法。我们在后面谈伦理时会处理这问题,这里只想说,辩证神学家称登山宝训为“不可为而为之”的伦理生活。基督从没说过这凌驾任何公民或宗教法。谁若以此为神圣律例、要竭力遵守,准会给它毁掉;若有哪个社团要试着遵守,就必然会瓦解。我们活在罪恶的场境里,实在是“不可为而为之”。 18.以上种种讨论只出一个结果,基督徒找不出任何权威、神圣体制,让他将律法与恩典混和。 19.我们与穆斯林谈道若要有所得,就必须在新约的亮光下看事情。律法问题之于保罗,与我们今天一样迫切,他也面对一样的挑战。尽管他使用“律法”一词让人感混乱,他却清楚说明一事,那就是,他相信基督,并不因为他未能守住摩西律法。保罗身为法利赛人,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腓立比书3:4-10),然而,他却将这种在律法、宗教法意义下的“完全”、“无可指摘”看作粪土,他渴望的并非自己的义,而是基督的义(记得我们的主说过,你的义若不高于法利赛人的义,就不能进天国。所以你要求神的国和祂的义。[马太福音5:20])重点是,法利赛人有自己的义,他们可不会说,人绝不能守住律法;但保罗发现,律法只是导人走向基督的工具。有人如此理解:律法让人知道不可能完全,因为我们不能守住律法,就在绝望中走向基督,祂就替我们成全,使我们在律法里得释放。事实并非如此,倒是完全相反,让我举例说明。一座山有擎天之势,有人想爬上去,希望藉此登天,然而到达顶峰时才发觉自己离天很远,像身处山谷的人一样远。攀山这举动就是过程,让人明白“天”的真相。因此保罗不想要自己的义,这并非因为他达不到,而是他达到了,却发觉原来一点用处也没有。若没有基督的义─也就是神的义,他离天仍然很远,像身处山谷的人一样远。 20.这里生出一个问题:保罗曾努力守住律法,他对此究竟有何不满?他从小守住律法,无可指摘;然而他却认出了神的义与自己的义之别,我称之为“有罪的完全”与“无罪的完全”。这两个词儿并列听来有点奇怪,然而我们得谨记,无论是伊斯兰宗教法、摩西律法或任何类似的律例,都自以为是公众生活的神圣法则,就是说,这是从神(真主)直接启示而来,约束群体生活的规条。而从神而来的律例必然是绝对的(“你们要圣洁,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是圣洁的”,“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然而因为人类群体都受罪的破坏力影响,律法若要有效力,必须考虑罪这因素。法律必须对应人性,其价值也要适用于此。举例说,律法也许说,“不可杀人,若有谁杀人的话,就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一命填一命”,在人性、有罪的社群之间,这非常公道;然而神绝对的律法,总不会治标不治本,只处理外在彰显,置内在的仇恨、愤怒于不顾。另一方面,当穆斯林说,律法必须可行,且行之有效,他说的没错,然而他不明白,这些对应人性的伊斯兰或摩西律法,只能助人达至“有罪的完全”,但神要求人的,却是“无罪的完全”。若能正确了解登山宝训与爱的律法,就知道这要求“无罪的完全”,让我们知道何谓“不可为之为”。 21.犹太人、穆斯林,还有好些所谓基督徒,除非他们明白藉守律法达至的、“有罪的完全”,与神要求的“无罪的完全”,了解两者之别,否则无法理解为何自己的义未能讨神喜悦。换言之,世上并没有神圣律法,因为绝对的善、那无罪的完全─就是神圣律法所要求的─只会反映出人的可怜相,要不教人绝望,要不使人心冷淡,与人一点关系也没有。 22.关于律法,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律法能让人懊悔,却不能使人悔改。我见过上百个穆斯林笑着说:“对啊,我们都是真主的罪人。”他们犯事,被逮个正着,或许会扯自己的耳朵说:我改过,改过。实际上却只悔恨被抓。犯法的人不悔改,罪人才会。真基督徒要能知罪,盼望神救赎,并知道圣灵的工作乃叫人知罪。许多人说穆斯林不知罪,说的没错。他只有避免犯法的良知,盼望神会从轻发落,或在最糟糕的情况下,有些穆斯林觉得自己得进“真主的牢狱”坐几年。 23.值得留意的是,保罗皈主前,可以为自己守律法夸口,但在他成为“基督的奴仆”以后,才发觉律法实际上在定他的罪。这过程不能倒置,你无法以律法为引向福音的踏脚石,这是行不通的。是福音展现律法的严重性、和律法的徒劳无功。 24.最后我要说的是,向穆斯林传道的唯一方法,是让他知道,他视为完美的宗教法实际上并不完美,因为这与人性相关,要在地上行之有效。穆斯林守律法只达至有罪的完全,与神的要求仍相差很远,因此,他藉律法而得的义,并不保证他就能进天国。 25.所以基督教并非要讨论律法与守法的好处等问题,而是要强调,神的羔羊就是逾越节羔羊。基督教真理的象征并非取自宗教法,与此绝对无关。(就是在完全排拒礼仪法的希伯来书,里面所提及的律法元素都是指礼仪,与日常宗教法的功能大不同。)基督教真理源于在埃及当奴仆的以色列人,这就是基督教的罪观。藉着对逾越节羔羊的信心,以色列人出埃及,在应许之地得着自由与生命。基督教的象征直指神的救赎行动,完全是出于神的,与人的能力、行为无关。 26.绝对的福音惟独基督与祂的十字架,除此以外,没有行为律法,没有附带条件,没有“如果”“或者”,要传这样的福音,需要勇气、信心与知识,不然你在穆斯林中间的工作只会徒劳无功;我们只能传基督是神的启示,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27.本章开始时我问,你与穆斯林的信仰有何不同,且容我这样回答:穆斯林的安拉是判官,而我们主耶稣基督的父是救赎者。这不是说,我们的神并非审判者,而是说,他既是审判者,亦是救赎者。还没有看见、不明白基督的人会坚持倚靠他自己的善行,展现出有罪的完全;神是他的审判者。见过和明白基督的人会视神这位判官为救赎者,不倚靠自己那有罪的完全,却信靠神在基督里的启示。 思考问题 1.耶稣对神权政体有何看法? |